7月20日上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田某某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这也是该院办理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经查,2016年3月至2017年8月30日期间,田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某奶牛养殖场内,租厂房开设门业加工厂(系个体工商户,已注销)进行铜门加工,并雇佣人员参与加工作业,所产生的加工废水通过墙脚处墙洞流经厂外污水排放沟,然后排入厂外东首的池塘内,厂外污水排放沟和厂外东首池塘均未经过防渗漏处理,污染厂外周边土壤及厂外东首池塘水、土壤生态环境。
经监测,其门业加工厂流经厂外污水排放沟的废水pH值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最低允许排放浓度,并含有重点防控重金属污染物铜,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73.8倍,厂外污水排放沟的土壤和池塘底泥含铜分别超过《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107倍、2.53倍。废水对厂外周边土壤及厂外东首池塘水、土壤生态环境造成损害,经鉴定评估,期间生态功能损失费93148.75元,鉴定评估费用30000元。
今年4月8日,田某某挖除了厂外污水排放沟的受污染土壤,并送往专业环保有限公司处置,还对挖除土壤的厂外污水排放沟予以回填和平整,经检测评估认为已符合修复要求,不需要再进行土壤修复,消除了危险。
检察机关认为,田某某实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田某某还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请求依法判令田某某赔偿期间生态功能损失费93148.75元,鉴定评估费用30000元。
“生态环境保护无小事,不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个体经营,都不能因一己私利,不计后果污染环境、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而任何破坏环境、侵犯公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制裁和责任追究。”该院民事行政检察部主任虞建成说,“下一步,我们将加大办案力度,保护生态环境,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作出检察机关应有的贡献。”
去年7月1日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全面启动以来,柯桥区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紧紧围绕公益保护核心,紧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多渠道摸排筛查线索,已立案公益诉讼案件7件,其中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5件,挽回国有资产损失10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