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院动态     检察要闻     创新创优     法律监督     检察文化     权威发布     检察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本院动态
检察长出庭支持公诉一起涉野生动物犯罪案
时间:2020-05-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5月8日上午,由柯桥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在柯桥区法院开庭审理,该院检察长钱昌夫出庭支持公诉。

这也是柯桥区检察院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后,首次提起公诉的涉野生动物犯罪案件。

去年5月4日,谢某某前往海宁市某农贸市场收购了一只猫头鹰,返回绍兴后,他以650元的价格出售给了饶某某。原来,饶某某一直有头痛的老毛病,她听信吃猫头鹰可以治疗头痛的传言,于是就从谢某某手中购买了这只猫头鹰并宰杀后食用。今年3月,柯桥警方在走访中掌握到了谢某某出售野生动物的线索,经电话联系后,谢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鉴定,这只猫头鹰属于鸮形目鸟类,已被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

公安机关立案后,柯桥区检察院立即指派员额检察官提前介入,围绕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提出相关意见,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确保有效惩治犯罪,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今年3月,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柯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鉴于谢某某、饶某认罪态度较好,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对其二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柯桥区检察院遂依法向柯桥区法院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

柯桥区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当庭作出判决:依法以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谢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饶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据了解,猫头鹰是鸮形目鸟类的俗称,鸮形目所有种类均为国家Ⅱ级保护动物。“没有交易就没有杀戮”。检察官提醒,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每一位公民都应充分认识到食用野生动物的风险,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摒弃陋习,拒食野味,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平衡。市民如有发现涉及野生动物犯罪的线索,可联系本地市场监管部门或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查处,也可直接拨打12309检察服务热线或向公安机关报警。

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
12309中国检察网
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
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国检察听证网
案件信息公开
代表委员联络
网上信访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211号 电话:(0575)81102527 邮编:3120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