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民商事诉讼中的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现象呈多发态势,严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为此,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牵头,联合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共同制定出台《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打击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自2021年8月20日起实施,进一步加大打击力度,净化诉讼环境,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意见》解决近年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识别难、移送难、处罚难等问题,包括虚假陈述的情形以及虚假诉讼犯罪的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责任追究、协作机制等内容,共计十五条。
? 《意见》强调,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负责、配合协作,加强沟通协调,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犯罪的,及时互通情况,共同在民事诉讼中防范和打击虚假陈述、虚假诉讼犯罪;探索建立虚假诉讼违法犯罪案件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互通数据平台,综合运用信息化手段发掘虚假诉讼案件线索。
? 《意见》对虚假诉讼犯罪线索移送和案件查处的具体问题作了规定。明确了区法院、区检察院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虚假诉讼犯罪线索依法向区公安分局进行移送所需书面材料,以及区公安分局审查后的具体处理方式和相关时限要求。《意见》同时明确,区检察院依法对区公安分局的刑事立案实行监督;区法院对区公安分局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提请区检察院立案监督。
此外,针对司法工作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参与虚假陈述、虚假诉讼问题,《意见》还作出了对上述人员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