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执行检察是刑事检察全流程监督的“最后一公里”。近年来,绍兴市检察机关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持续加强和改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切实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今天小编带您通过一些案事例,见证绍兴市检察机关加强刑罚执行监督的履职实践。
建章立制强化派驻检察职能
绍兴市检察院制定出台派驻看守所检察室规范开展在押人员谈话工作指引,把驻所谈话作为驻所检察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抓手,以进一步发挥派驻检察室职能作用。依托该机制,柯桥区检察院驻所检察官对在押人员吴某进行驻所日常谈话时,吴某反映,其所在监室的余某收受唐某好处,将所有罪行揽至自身,包庇唐某逃避处罚。驻所检察官鼓励吴某详细反映相关情况,并将线索移送余某案的办案单位,同时持续跟踪督促。后经公安机关查证,最终查实唐某的犯罪事实。
财产刑执行监督“发现”遗漏财产
越城区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对陈某甲执行终本案展开调查,发现陈某甲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赃款,现已刑满释放,但一直未履行上述财产性判项。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发现其在某建筑公司拥有“干股”但分红未被执行,且有转移房产、逃避执行的行为,遂提出纠正意见,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执行到位,挽回国家损失100余万元。同时,检察机关依法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陈某甲提起公诉,后陈某甲获刑。此外,嵊州市检察院、新昌县检察院借助数字检察手段,对辖区内财产刑立案、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并开展类案监督,推动财产刑执行到位。
罪犯是否确实生活不能自理?
陈某乙因多次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其以生活不能自理为由向法院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申请,法院就此征求检察机关意见。上虞区检察院审查时发现,陈某乙在最近一次手术后盗窃电动三轮车并驾驶至外地销售,独立完成盗窃和销赃行为,无他人协助,故其提出的“生活不能自理”存疑。为进一步印证怀疑,承办检察官将相关材料提交技术性审查,得到法医肯定。上虞区检察院遂向法院建议对陈某乙不予暂予监外执行,法院予以采纳,陈某乙被收监执行刑罚。
检察唤醒“沉睡”的第四十三条
刑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至两天。诸暨市检察院经充分调研,与公安机关联合出台《关于拘役罪犯回家机制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拘役罪犯请假回家的审批程序、监管方式、教育改造等措施,确保符合条件的拘役罪犯“出得去,回得来,管得牢”。如寿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服刑期间其外婆过世,看守所依照该细则依法批准其请假两日回家奔丧,保障在押人员合法权益,修复社会关系。
保障社区矫正对象合法权益
柯桥区检察院在开展社区矫正巡回检察时了解到,社区矫正对象马某在社区矫正期间有一项发明专利,可能符合重大立功情形。该院围绕马某的发明专利具体情况、社区矫正表现等组织专家论证、走访相关人员并查阅矫正台账,查实马某确属重大立功情形,符合减刑要求,遂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对马某提请减刑。绍兴市检察院就马某减刑案组织公开听证,并出庭发表支持减刑的检察意见,最终马某获法院裁定减刑,并缩短缓刑考验期。减刑后,马某将更多精力投入到技术革新中,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