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一名在社区矫正期间又犯罪的缓刑罪犯作出批准逮捕决定。这也是绍兴市检察机关首起由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办理的社区服刑人员又犯罪审查逮捕案件。
社区服刑人员金某某因犯诈骗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服刑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判决生效后,金某某在绍兴市柯桥区司法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7年6月2日至2019年6月1日。在考验期内,金某某以低价出售中石化加油卡为借口,采用先付款再给付加油卡方式,先后骗得多名被害人钱款共计80余万元,并于2018年3月24日擅自离开柯桥脱离监管。2018年3月28日,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以涉嫌诈骗罪对金某某刑事拘留,后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经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审查,对金某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了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加强和规范刑事执行检察工作的决定》第五条第九项规定,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负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又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之职责。“该案的办理,是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有效维护了社区矫正秩序,保障了社会和谐稳定。”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检察官介绍说。
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侦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