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一起撤销监护权案件获法院判决。该案系柯桥区首例由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撤销监护权案件。
该案源于一起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今年10月,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对王明(化名)涉嫌强奸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并建议从重处罚,最终法院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1年。
由于该案被告人侵害的对象是其未成年女儿,柯桥区检察院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撤销被告人监护人资格的诉讼权利,并为她们提供法律援助。随后,被害人母亲向柯桥区法院提起要求撤销王明监护人资格的民事诉讼,同时向柯桥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认为被告人作为其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在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为维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支持起诉。
日前,柯桥区法院经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依法判决撤销王明的监护权。
近年来,柯桥区检察院秉承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以落实“一号检察建议”为抓手,在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注重对涉案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保护。该案的成功办理,标志着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由刑事领域拓展到民事领域,更好地实现了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全面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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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条规定:监护人因监护侵害行为被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告知未成年人及其临时照料人有权依法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对于监护侵害行为符合本意见第35条规定情形而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因此,监护人未正确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严重损害未成年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依法应当撤销其监护资格,检察机关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支持起诉,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撤销监护人资格的七种情形: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