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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指导”和“网格督导”双重评价机制,让《督促监护令》可考可量
时间:2023-03-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幼女被性侵的案件中,发现被害人小丽(化名)年仅8岁,由于父母离异,她跟随母亲生活。然而,因为家庭经济困难,小丽只能一直宅家,至今未接受幼儿和小学教育,而在日常生活中,其母亲更是缺少对小丽人身安全、性防护能力等方面的家庭教育,致使孩子处于危险境地,不幸遭遇性侵。

该案引起了检察机关的高度关注,在依法从严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针对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审查、调查案件证据和对家庭成员的深入社会调查,依法提出督促监护举措,向监护人制发“督促监护令”,并引入“专业指导”和“网格督导”双重评价机制。

一方面由检察机关委托第三方心理机构对监护人和未成年子女进行每月至少两次的“高频”心理疏导,帮助监护人提升内在价值感和监护责任感,逐步建立家庭教育理念,探索和谐亲子关系,并制定个性化的监护履职和家庭教育的量化评价表,做好一案一评价;另一方面加强检察机关与妇联的工作衔接,由涉案监护人所在网格的村妇女主任一对一上门督促、引导家长积极履行监护职责,根据重点人群红、橙、黄三色帮扶管理对象的不同,开展个性化评价考核,每周上门看望,及时排忧解难,深入谈心谈话,实时掌握监护人与未成年子女的关系进展和亲职教育情况等信息并反馈给检察机关。

“通过'检察官、心理师、网格员'三方密切配合衔接,实现效应最大化。”该院第六检察部主任许小香表示,引入“专业指导”和“网格督导”双重评价机制,使监护人有无真正落实《督促监护令》可考可量,切实推动解决涉案未成年人背后家庭监护不力的根源治理,真正达到“办理一个案件,挽救一个孩子,教育一个家庭”的目标。

《家庭教育促进法》是如何规定的?

《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Q:什么是“督促监护令”?

A:“督促监护令”是指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中,发现监护人管教不严、监护缺位等问题,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致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或受到侵害时,向监护人发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检察建议工作文书。

Q:未履行督促监护职责有何后果?

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训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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