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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宣传周|柯桥检察发布《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白皮书》
时间:2023-04-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开展知识产权宣传周系列活动,推进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宣传,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推动形成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服务保障创新驱动发展的司法环境和社会氛围。

日前,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系统整理了近年来所办理的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典型案例,并据此编制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白皮书》,收录了该院所办理的涉及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犯著作权等罪名,案件类型包含了不少“本地元素”,比如“花样版权”、“绍兴黄酒”和部分纺织类企业商标。各案例详细阐述了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保护知识产权情况,同时阐明了相应的警示教育意义,不仅对广大企业、商户、个人起到了风险预警和法律指引作用,也体现了检察机关大力保护知识产权,努力营造权利受保护、侵权有代价、犯罪必惩罚的法治环境。

一直以来,柯桥区人民检察院牢固树立“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意识,坚持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对知识产权、创新主体的保护力度,依法能动履职,以知识产权检察工作高质量服务推动创新驱动和经济高质量发展。近三年来,该院共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各类犯罪案件46件122人,重拳出击,形成震慑,同时,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规范运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纺织品花型图案著作权系列虚假诉讼检察监督案

——积极推进检察一体化履职监督,提升轻纺市场花型著作权保护质效

【基本案情】

2007年10月,被告人周某、陈某成立杭州某版权代理公司,从事著作权登记注册代理及后续维权诉讼,并先后招募被告人杨某、王某等人为工作人员。其中被告人周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起诉维权,被告人陈某负责公司财务和维权取证,被告人杨某负责宣传和跟客户对接花样著作权登记,被告人王某负责编写花样创作说明、描稿和维权取证。被告人周某在明知前来注册花样著作权的客户无实际著作权的情况下,仍指使被告人王某等人按照看图说话的方式替客户编写花样创作思路、说明,并将创作日期提前一年,代签著作权保证书,帮助代理注册花样著作权。在发现轻纺城市场其他经营户使用相关注册花样后,假借维权之名,以侵犯客户的注册花样著作权为由,通过发律师函、诉前庭前调解、法院判决等方式对该类经营户进行诈骗,共计340余次,涉及经营户300余户,金额累计340万余元,获得的相关维权赔偿款均归杭州某版权代理公司所有。

2022年4月28日,柯桥区检察院以周某等四人涉嫌诈骗罪向柯桥区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22年7月28日,柯桥区法院作出判决,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罚金二十万元;判决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八万元;判处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罚金二万元;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一万元。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三检”融合推进知识产权一体化履职新格局。积极更新履职理念,探索一体履行刑事、民事、行政多种检察职能,全方位提升当地轻纺市场纺织品花型著作权保护质效。通过刑事打击,一举剜除盘踞当地十余年的纺织品花型著作权职业恶意维权团伙;通过民事检察监督,对62件案件向法院抗诉或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已全部被再审改判;通过行政检察,呈报省检察院,建议由省检察院向省版权局制发检察建议,撤销涉案33个《作品登记证书》;针对各省版权局花型数据不同导致出现版权登记乱象的问题,呈报高检院,建议推动花型著作权申请登记全国联网。

数字检察促进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监督领域新发展。积极运用数字监督方式方法,探索知识产权领域恶意维权类案监督模型。通过绍兴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裁判文书智慧监督系统”对柯桥区法院审理的“著作权侵权、权属案由”纠纷的案件进行检索分析发现多处异常现象,在办理该案过程中提炼出知识产权领域恶意维权的类案监督模型,目前该模型已经在“全省依法惩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专项监督工作”中推广。该案获评全省检察机关2022年度“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精品案例。

能动履职提升知识产权社会治理新成效。借助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校司法实务论坛平台,召开“知识产权虚假诉讼研讨会”,就如何更好做实促进社会治理文章听取真知灼见。主动与柯桥区法院对接,就审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举证责任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共同打击知识产权领域专业化碰瓷式恶意维权,推进诉源治理。深入轻纺市场拍摄《保护花样版权,检察与您同行》宣传片,联合区工商联共同举办花样版权保护专题培训。该案的经验做法获《新华社》、最高检官微、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同时在全省检察机关第二届案例讲述会活动上分享讲述。该案被写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并被评为2022年度知识产权检察十大案事例。

【警示与教育意义】

花样版权保护是轻纺市场创新产业的重中之重,也是柯桥打造国际纺织之都的核心要素。花样版权具有两个明显的特征,一是独创性,二是权利产生的自动性。结合轻纺市场花样版权登记、维权的实际,很多轻纺市场经营户普遍认为,不管是复制、仿制或简单修改图案细节的花型,还是从制版店或设计公司购买的花型,能够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有《作品登记证书》,即拥有了著作权。这种传统的认识是错误的。

在此提醒两点:一是法律保护的是真正的原创者,版权必须具有独创性,经营户用来注册登记的花样,应当是自己原创的,复制、仿制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的别人的花样,即使注册了版权也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比如从制版店里买来的花型,绝大多数是市场上的公版花型,很少具有原创性,即使去注册登记了一般也不具有版权。二是《作品登记证书》的效力不同于其他知识产权中的专利和商标证书,因作品登记并非法定程序,作品登记证书不是赋予权利和确定权利的证明,只能证明申请人持有该作品,并不能证明是申请人自己原创的。


张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注册空壳公司,异地生产、销售劣质假冒“绍兴老酒”


【基本案情】

2014年左右开始,张某、孙某为谋取非法利益,通过掺杂不得添加的添加剂等,生产劣质配制酒冒充黄酒并对外销售。期间,张某、孙某为“傍大牌”,特意赶至绍兴市注册了绍兴市某酒业有限公司、绍兴高新区某酒楼经营部等空壳公司,用于掩饰其异地生产、异地销售的非法目的,又雇佣他人推销、送货上述劣质酒。现已查证,2018年以来张某、孙某生产、销售上述劣质酒,销售金额合计100余万元,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绍兴老酒”、“绍兴黄酒”等,销售金额合计25万余元。

柯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孙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张某等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至九年,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立足刑事诉讼,依法追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柯桥区检察院以全链条打击为办案理念,一方面引导公安机关溯源追踪,一举查办生产、推销、零售、印刷各环节,准确认定各参与人员的主观明知、客观作用;另一方面,建议公安机关通过委托鉴定检验、询问证人等方式对产品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危及人体健康的情况进行调查取证;通过审查梳理数万条手写账本、单据数据,分别核算各涉案人员所对应的违法数额,确保事实认定准确。

延伸办案职能,能动发挥知识产权检察效能。办案过程中,检察官主动走访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以下简称“黄酒协会”),了解到因绍兴黄酒较高的知名度,不法酒商冒名侵权事件频频发生,严重影响绍兴黄酒的市场竞争力和良好声誉,且权利人维权面临发现难、取证固证难等困境。该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黄酒协会决定对案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并以案件专业性较强且涉及公共利益为由,向柯桥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柯桥区检察院专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意见,决定同意支持起诉,由公益诉讼部门启动专案办理。专案组以刑事案件为基础,融合民事思维,并立足公益保护,通过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在侵权构成要件、诉请内容、责任分配等关键、复杂的问题上给予法律咨询意见,为权利人起诉提供有力支持。该案是绍兴地区第一起由检察机关支持行业组织起诉的知识产权案件。

“两长”同庭履职,彰显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合力。2022年9月,原告黄酒协会向柯桥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认为海门市某酒厂、张某等侵犯“绍兴老酒”、“绍兴黄酒”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请各被告连带或单独承担赔偿相应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柯桥区检察院同时向法院递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同年10月27日,柯桥区法院以互联网直播形式开庭审理此案,由该院院长担任审判长,柯桥区检察院检察长出庭支持起诉,相关黄酒行业代表受邀参与旁听。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展开激烈辩论,柯桥区检察院围绕公益保护目的发表支持起诉意见,合议庭综合考虑侵权情节、主观恶性、社会影响、公共利益损害、刑事执行情况等因素,当庭作出判决,采纳检察机关的支持起诉意见。

【警示与教育意义】

规范证明商标使用,切实保障商品品质信誉和合规营商环境。“证明商标”具有独特的权利价值和保护意义,主要体现在对原产地和特定品质的界定和保护。“绍兴老酒”、“绍兴黄酒”是由绍兴市黄酒行业协会合法注册并实施监督管理的证明商标,授权给在绍兴地区从事黄酒生产且产品符合特定标准的单位使用,其功能价值在于强调特定地理和人文环境所决定的商品品质、信誉等特征,使社会公众正确区分商品来源和品质,防止被滥用、冒用而误导消费者。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应当加强对证明商标使用情况及使用人合规经营情况的监督管理,防止原产地证明商标被滥用在该地理区域以外、不符合产品特定品质的商品上,既保护商标权利,又维护该证明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声誉,维护良性市场竞争环境,有效提升产品在国内、国际市场上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制、售环节应谨防商标侵权,异地侵权、空壳公司侵权均难逃法律追究。商标侵权的界定要从是否与权利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是否使用在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以及是否足以使人产生混淆这些方面来综合评定;异地生产商以自己不知道证明商标是他人注册的商标的抗辩不能成为免责理由,销售商也应在进货时对商品标识的权利状态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进货渠道方式要符合商业惯例,否则也有可能被认定侵权。此外,如果是为了实施侵权而去注册空壳公司,并将空壳公司的名称标注在侵权商品上,混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认知,那么该空壳公司也有可能被认定是为侵权提供帮助行为而被起诉。


绍兴某纺织公司、金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引导企业开展合规工作,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基本案情】

2022年2月至3月期间,绍兴某纺织公司负责人金某以及其他主管人员陈某、程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描稿定型后通过杭州某印花公司业务员宋某委托该公司印花加工,擅自将2022年北京冬奥会和残奥会吉祥物“冰墩墩”、“雪容融”的卡通形象印制在布匹上,印制相关布匹2.3万余米,非法经营数额15万余元。

审查起诉期间,柯桥区检察院对绍兴某纺织公司以及杭州某印花公司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并在合规考察结束后针对合规考察情况召开听证会。2023年1月13日,柯桥区检察院依据案件事实和考察结果依法对绍兴某纺织公司、金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引导侦查,明确犯罪主体。案发后,柯桥区检察院提前介入侦查,了解到本案中杭州某印花公司通过业务员宋某为绍兴某纺织公司提供了印染加工服务,但在是否构成单位犯罪方面需进一步调查核实杭州某印花公司的行为是否出于单位意志。后引导侦查机关调取交易单据、证言等证据,并随同侦查机关一起实地走访企业,最终查明杭州某印花公司的实际负责人对宋某承接“冰墩墩”、“雪容融”花样的加工业务并不知情,排除了该公司单位犯罪的嫌疑。据此本案嫌疑单位及嫌疑人确定为绍兴某纺织公司、金某、陈某、程某及宋某,为后续企业合规工作奠定基础。同时,在此过程中了解到,绍兴某纺织公司和杭州某印花公司在知识产权管理方面存在明显漏洞,两公司在合规制度建设方面亟需完善,在知识产权合规意识方面亟待提升。

惩治结合,积极推动知识产权全链条涉案企业合规。经审查,绍兴某纺织公司主营业务属纺织品设计销售,杭州某印花公司主营业务属纺织品印染加工,系行业上下游的规上企业,分别存在单位犯罪和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犯罪的情况,且均存在管理人员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和版权审核机制不健全的问题。柯桥区检察院调查研究后,认为两家企业符合企业合规适用条件且有合规必要性。一方面,认真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另一方面经上级检察机关审批以及涉案企业同意后,根据纺织印染行业特点向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管委会商请成立第三方评估组织。启动第三方机制后,柯桥区检察院向第三方组织介绍了案件情况,协助第三方组织开展实地调查,帮助确定企业合规方向和内容,并及时启动全链条涉案企业合规。

加强监督,确保企业真合规、真整改。为确保涉案企业合规整改真见效,柯桥区检察院全流程加强监督引导。柯桥区检察院多次走访柯桥区知识产权中心、区工商联以及部分行业企业学习了解,逐步确定本次合规关键,并把相关要求严格落实到合规计划的审查中。合规启动后,柯桥区检察院严格审查两家企业的阶段性合规报告,及时向第三方组织和企业指出相关问题,引导企业使用知识产权合规审批表、知识产权承诺书、著作权筛查软件等合规工具,提高合规效率,避免合规形式化。同时引导企业设立知识产权合规组,加强对企业员工的知识产权法规的培训教育。通过积极整改,涉案两家企业被第三方组织认定为合规整改合格,经公开听证,柯桥区检察院对绍兴某纺织公司、金某等人作出不起诉处理。在检察机关的监督引导下,两家企业通过合规整改完善了各自版权管理制度,培育了知识产权合规文化,在企业内部营造出了尊重知识产权的氛围,为企业后续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和文化基础。

【警示与教育意义】

提升知识产权意识,警惕拿来主义。本案中被告人侵犯的著作权载体系北京冬奥及冬残奥吉祥物,而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发现很多企业或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获取经营利益,存在对他人作品采取“拿来主义”的问题,忽视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领域的“拿来主义”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无法绕开法律红线,任何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都应提升知识产权意识,这既是尊重他人智力劳动成果的需要,也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同时今年适逢杭州亚运会召开,应以本案为契机,为杭州亚运会营造良好氛围。

建立企业合规制度,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检察机关在整改评估阶段均得到两家企业正面反馈,企业通过合规整改,为企业获得从轻处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同时也为企业长久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建立健全企业知识产权合规制度,以制度建设防范法律风险,为提升营商环境质量贡献企业力量。


吴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崔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以公开促公证,营造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郭某明知吴某未经注册商标“Sleemon喜临门”、“舒眠”、“SO ME”的注册人喜临门公司授权许可,仍私下联系吴某,要求帮其制作附带有上述商标的假冒喜临门乳胶枕,后吴某在未经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他人制造附带有上述商标的假冒喜临门乳胶枕,并通过崔某制造假冒喜临门乳胶枕的纸质外包装盒,后将上述乳胶枕单独或配套纸质外包装盒销售给郭某和王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9万余元。郭某将上述从吴某处购买的乳胶枕全部以赠送的方式出售给客户,经查,郭某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万余元。

2018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崔某在吴某的要求下,未经注册商标“Sleemon喜临门”的注册人喜临门公司授权许可,擅自制造带有“Sleemon喜临门”注册商标标识的纸质外包装盒,非法经营数额共计16万元。

案发后,吴某退缴赃款19万元,崔某退缴赃款16万元。

2021年11月19日,郭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相对不起诉处理。2021年12月7日,吴某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六万元。崔某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实地走访,倾听企业司法需求。为了解本案对受害企业造成的影响,了解企业的需求,在走访过程中,了解到该案系为打击侵权喜临门产品而起,后经查实生产者吴某将相关假冒产品销售给了其公司的经销商郭某,郭某又以“购物满送”的形式将相关假冒产品销售给了顾客,据了解郭某实际购买及销售数量较少,且郭某系公司在江西南昌的大经销商,对公司贡献极大,且因疫情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故希望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也能够对郭某依法从宽处理。在走访后,柯桥区检察院将所获得的信息及时归纳汇总,并和被害企业保持联系。

公开听证,双向保护企业利益。经查,本案郭某系为提高其门店正品喜临门产品的销售业绩,从而让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制作假冒喜临门商标的乳胶枕,并以配套赠送等方式出售给客户。柯桥区检察院认为本案涉及本市知名企业、影响较大,但郭某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绍兴市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听证工作细则》的规定,遂邀请区人大代表、区政协委员、专业刑辩律师等作为听证员参与听证,并同时邀请侦查人员、被害企业代表到场发表意见。听证会上,郭某、被害企业代表、侦查人员均充分发表了各自意见,听证员经评议后发表了评议意见,各方一致同意对郭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本次听证系全市首例根据听证工作细则组织召开的涉企知识产权案件听证活动。同时,考虑到吴某、崔某也各自在广东经营有比较大的企业,结合本案的犯罪情节及退赃情况,积极促使二人认罪认罚,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行刑衔接,做好办案后半篇文章。柯桥区检察院在听证会后,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证据和有关法律规定,结合评议意见依法对郭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同时,柯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郭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遂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意见书》。此外,柯桥区检察院针对本案折射出的风险点,向喜临门公司提出加强内部经销商管理考核、继续加大通过刑事追责维权宣传等风险防范建议。案件生效后,柯桥区检察院又回访被害企业喜临门公司,公司表示已积极采纳检察建议,将本案作为典型在全公司内予以警示,同时对郭某进行了内部处罚,完善了相关管理考核制度。

【警示与教育意义】

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企业内部经销商侵犯企业自身注册商标权的犯罪案件,这一起案件的发生提醒广大企业在防范外部侵权行为的同时,也不能疏于内部管理,避免出现“灯下黑”。在日常经营过程中,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的知识产权专题教育,结合实际开设知识产权及相关法律课程,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培训,增强员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另一方面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管理考核制度,特别是对内部人员应承担的维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职责,同时更加重视自身技术研发,不断开发适应市场和客户的新产品,坚持可持续绿色发展。


周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精准适用法律,依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被告人周某明知向他人采购的阳光珠、弹布匹系假冒“傅*”品牌商标的布匹,仍将上述布匹予以销售,共计销售230匹,销售金额255723元,另有14匹布匹尚未销售被公安机关扣押,价值16306元。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亲属代为赔偿给“傅*”品牌商标权利人傅某50万元,并退还25万余元货款给傅某,取得谅解。

2021年7月13日,被告人周某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加强侦查引导,彻查案件事实情节。该案受理后,检察机关一方面围绕销售货物的品类、犯罪金额、非法获利等提出意见,积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定罪量刑证据。另一方面,果断开展自行侦查,一是针对本案系由被害方带领公证人员前往被告方处购买侵权产品这一特殊情形,主动联系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进行调查取证,查明当时公证购买的具体流程,确定相关证据的合法性;二是针对本案被告方在柯桥经营有自己门市部且规模较大的这一实际情形,指派专人实地走访,听取了相邻门市部、市场管理人员等的意见建议,了解到门市部平时表现良好,为市场发展和促进就业作出了积极贡献,相关人员表示希望检察机关依法从轻处理。

准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知产犯罪。经全面审查,柯桥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其中周某的销售金额为25万余元,违法所得为1.9万余元。但本案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正值《刑法修正案(十一)》颁布实施,相关罪名有所变动。如果按照原规定,周某属于“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如果按照修正案,又因目前相关司法解释尚未对违法所得的具体数额及其他严重情节作出具体规定,故无法对周某进行定罪量刑。面对法条突然变化可能导致罪与非罪的情形,本院始终坚持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通过逐级请示、借助专网、请教专家等方式综合认定,坚持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法律,不放纵、不滥惩,确保案件经得起法律和实践检验。

注重检律沟通,积极促使认罪认罚。面对法律的变化,周某的辩护人也对此提出了应适用修正案的辩护意见,并希望检察机关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鉴于此,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在认真听取辩护意见的基础上,多次与被告人及辩护人当面沟通联系,以过渡时期根据之前的司法解释掌握定罪标准有理有据且修正案总体上呈现从严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的倾向等角度加强释法说理,最终促使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结合退赔情节对其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后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依法作出裁判。

【警示与教育意义】

近年来,“山寨货”横行市场,侵犯他人商标权的情况时有发生,本案系一起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案件,也是我区轻纺市场首例当事人以刑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案件。本案被侵权人傅某的商标权常年遭受他人侵害,为合理合法维护自身权益,傅某通过委托公证人员至侵权人处购买侵权商品的方式,以此固定侵权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不仅及时挽回了自身损失,还使侵权人受到法律的惩处,值得为广大被侵权人所借鉴。


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落实宽严相济政策,保护小微市场主体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其开设的“某食品经营部”内,将其以远低于市场价格从非正常渠道购入的7箱“贵州茅台”酒,销售给陆某,销售金额合计7.5万元。经查明,上述“贵州茅台”酒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发后,经法院调解,成某退还货款并赔偿陆某17.5万元,后取得谅解。

2021年9月22日,柯桥区检察院对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准确把握主观故意,依法认定售假犯罪行为。成某到案后辩解其销售时并不知道涉案“贵州茅台”酒真假情况。办案人员抓住“贵州茅台”酒市场行情这一特殊点,从成某进货渠道非正常性、进货价格远低于市场行价等角度推翻其辩解,并以成某店内合法经营的其他品牌白酒的进货模式作对比,引导成某对自身主观明知情况作如实供述,依法认定其购入涉案“贵州茅台”酒时已明知系假冒产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自行开展背景调查,不诉保护小微市场主体。为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办案人员在审查卷宗材料基础上,对成某及其经营的店铺开展背景调查,查明成某在绍兴经营副食品已有十多年,并申领了个体工商户执照,有合法稳定的供货商,本次犯罪系出于侥幸心理以及法律知识淡薄,具有一定的偶发性,案发后成某主动配合执法、司法机关,上缴涉案“贵州茅台”酒,退赔陆某17.5万元,全力弥补其损失,获得谅解。鉴于成某系初犯,且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落实行刑衔接机制,能动履职促进规范经营。为促使成某进一步吸取教训,促进其规范经营意识,在对其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后,告知其应当配合行政机关执法,后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商标法》第六十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发《对被不起诉人行政处罚意见书》,建议职能部门对成某予以行政处罚。经案后回访,成某积极配合行政机关,缴纳相应罚款,并在日常经营中严格履行经销商职责,再未发生售假售劣事件。

【警示与教育意义】

经销商知假售假成本高,应当依法规范经营。本案中,成某在日常经营时“夹带私货”,销售假冒“贵州茅台”酒,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且还需支付高额的民事赔偿款、行政处罚款,违法成本高,得不偿失。因此,只有依法规范经营,才能挣得放心钱。

消费者购假后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生活中,消费者发现所购产品系假冒伪劣产品时,可以学习本案被害人,注意保留相关购买凭证、产品等证据,第一时间报警,通过公权力机关追究经销商的法律责任,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获得合法合理赔偿,最大可能减少损失。


绍兴市柯桥区某公司、周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精准履行检察职能,落实双向保护


【基本案情】

2019年10月下旬,被告单位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未经浙江某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印染公司)授权许可,委托绍兴柯桥某彩印厂印制6700件印有某印染公司的商标,并使用于阿富汗客户(身份不明)向某公司订购的布料上。2019年11月8日,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公司仓库内,当场查获假冒某印染公司商标的布料3169卷(共计72376.59米)及3500件假冒某印染公司商标。经查,某公司非法经营数额达86851.91美元(折合人民币607485.68元)。

被告单位某公司在审查起诉期间赔偿某印染公司人民币85万元。

2020年4月9日,柯桥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单位某公司罚金三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三十五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准确认定犯罪主体,依法定罪处罚。柯桥区检察院引导公安机关收集某公司营业执照及公司账户交易记录,查明某公司在案发前均存在长期持续的正常经营活动,涉案犯罪行为系该公司的部分交易,故认定为单位犯罪,犯罪嫌疑人周某作为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对公司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经查,某公司及周某实施的非法制造注册商标行为未构成犯罪,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未遂)均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对某公司及周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综合判断主观明知,精准认定犯罪数额。周某辩称其当时未意识到自己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针对该辩解,柯桥区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收集某公司经营记录以及周某从业经历、某印染公司商标在纺织行业内的知名度及某印染公司商标商品的市场占有等相关证据。综合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柯桥区检察院认定周某主观明知。此外,本案的涉案产品虽未销售,但假冒注册商标罪并不以销售为构罪要件,案发前已在面料包装上完成商标注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已经完成,故属于犯罪既遂。根据相关规定,某公司及周某被扣押的涉案侵权面料虽未实际销售,但可认定为非法经营数额,其价值应当按照标价来认定,即某公司与卖家之间的合同约定价格。

双向保护涉案民企,积极追赃挽损。本案两方均为民营企业,检察机关既要保护被侵权单位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犯罪单位及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柯桥区检察院受理该案后,主动联系被侵权单位,了解其对本案处理的意见以及需求,对其合理诉求予以支持;对犯罪单位、犯罪嫌疑人做释法工作。柯桥区检察院先后多次为被侵权单位与犯罪单位、犯罪嫌疑人之间搭建沟通通道,促进追赃挽损。

【警示与教育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检察机关依法履行国家公诉职责,加大对犯罪分子的打击力度,保护注册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促进知名企业的品牌建设;同时检察机关不枉不纵,根据被告单位和被告人的涉案金额、悔罪态度,宽严相济,罚当其罪,提出精准量刑建议,有效保护了涉案被告民营企业的合法利益。该案的办理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作用,让司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各经营者要守法经营、合规经营,否则不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马某等人侵犯著作权案

——打击网络销售侵权电子书籍,保护著作权不受侵害


【基本案情】

2017年至2019年期间,马某、刘某等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利用经营的淘宝店铺、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向他人出售存储于百度网盘、腾讯云存储桶等介质内的电子书籍(含下载权限)。经出版社认定,涉案侵权书籍达752-2800册不等。

2020年5月15日,柯桥区检察院以被告人马某等4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向柯桥区法院提起公诉;以孙某等4人犯罪情节轻微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年6月28日,柯桥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各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落实事实证据审查,确保案件质量关。本案中被告人通过淘宝、微信公众号等网络途径销售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电子书籍,非法经营数额难以查证,仅能根据各出版社反馈的侵权作品的数量认定犯罪情形,其中著作权保护期限的审查将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产生影响。柯桥区检察院在固定被告人口供和以电子证据为主的客观性证据的基础上,重点审查各被侵权电子书的保护期限并依法核减,既保障对审查认定事实的把控,又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落实少捕慎诉理念,教育引导嫌疑人改过自新。本案中的被告人有在校大学生、有网络技术领域专长的人、也有受家庭条件限制边打工边上网课求学的人,检察人员从罪名出发,解释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和侵犯著作权的危害后果,他们均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也积极配合退赃并认罪认罚,考虑到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险性,柯桥区检察院对其中四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落实行刑衔接机制,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柯桥区检察院对涉案四人以情节较轻相对不起诉,加强释法说理的同时做好不诉后的依法监管、行政处罚等工作。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向越城区文广旅游局制发检察意见书,告知处理结果,并建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同时以办案促监督,强化与行政机关之间就后续同类案件的信息共享、线索移送、证据收集等方面的联系工作。

【警示与教育意义】

著作权亦称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技术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依法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通过网络途径获取书籍资源,这也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趁之机。不法分子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以销售链接或会员激活码的方式推销侵权产品,严重侵害了作者、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著作权益。

此类犯罪利用互联网技术作案,隐蔽性强、传播速度快、销售范围广。公众需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通过网络购买电子书籍应当通过正规渠道、使用正规方式获取资源,切莫因贪图一时的利益,而做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丁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打击假冒行为,保护知识产权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至2019年5月,被告人丁某未经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授权,擅自在位于河南省尉氏县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内生产、销售假冒“三力士”注册商标的三角带,并通过河南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发货的方式销售给被告人刘某,共计销售金额122642元。被告人刘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从被告人丁某处购买的三角带系假冒“三力士”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仍在其位于安徽省涡阳县的城西某配件店内进行非法销售,销售金额共计7万余元,尚有价值5万余元假冒“三力士”注册商标的三角带被查获。经鉴定,涉案的三角带均为假冒伪劣产品。

2019年10月8日,柯桥区检察院以丁某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刘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柯桥区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6日,柯桥区法院作出判决,判处被告人丁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注重客观证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本案中,被告人丁某虽然供述较为稳定,但仅供述大概销售金额。柯桥区检察院经审查发现丁某是通过河南某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发货给刘某,且由该物流公司结算货款,遂要求公安机关向该公司调取相关结算凭证。经调取后,确认销售丁某金额为122642元。

宽严相济结合,惩处教育并重。本案中,被告人丁某系假冒“三力士”注册商标三角带的生产源头,被告人刘某只是该假冒三角带的一个经销商。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结合二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建议法院对刘某判处缓刑,对丁某判处实刑。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柯桥区检察院借机宣传知识产权领域相关政策,并对两人的行为作出深刻剖析,两人均表示认罪伏法。

认真履行职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本案中,假冒“三力士”注册商标三角带的生产、销售地发生在河南省、安徽省,而被侵害的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地和营业地则在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的规定,权利人主营业地域登记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故柯桥区检察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通过检察机关积极履职,保障当地企业的合法权益。检察官走访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了解了“三力士”注册商标的技术性问题,也对公司开展了普法宣传,提升企业维权意识。

【警示与教育意义】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知识产权是企业的重要无形资产,作为有竞争力的企业,不仅要有自己的知识产权,更要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本案中,三力士股份有限公司就是通过市场动态监控发现在河南、安徽一带存在不少假冒“三力士”注册商标的行为,然后积极向市场监管、司法机关报案,最终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

合规守法经营,防范企业法律风险。本案中,被告人丁某经营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当地有一定的知名度,主要经营另一品牌三角带。被告人丁某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并没有从提高产品质量、知名度入手,而是通过假冒“三力士”注册商标进行非法竞争,既让自己身陷囹圄,又损害企业形象。企业、个人定要合规守法经营,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杭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郑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打击私自制作、出售注册商标标识,守护商标权利人合法利益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郑某在经营被告单位杭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期间,在未经注册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组织该公司人员利用淘宝网店铺向他人提供定制商标标识的服务,并由其实际控制的绍兴市柯桥区某加工厂按照订单要求进行生产制造商标标识。经查,被告单位杭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上述期间共计生产、销售印有“LACOSTE”、“CAMEL”、“NIKE”、“CHANEL”、“GUCCI”、“GXG”、“PEACEBIRD”、“SANIT ANGELO”等注册商标标识10万余件。

柯桥区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杭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及直接责任人郑某涉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柯桥区法院提起公诉。经法院判决,判处被告公司杭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罚金十万元;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引导侦查机关全面取证,查实犯罪事实。本案中,郑某通过自己经营的淘宝店铺接单,再由自己经营的工厂按照客户要求生产相应的商标标识,郑某的公司到底生产了多少商标标识、这些商标标识是否全部是经过商标注册的商标是本案中认定的难题。柯桥区检察院在审查案件时,发现涉案电脑尚未被查封扣押,郑某生产的商标标识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只有郑某的供述,无其他证据印证,证据体系较为单薄。为此,柯桥区检察院拟定详细的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涉案店铺注册信息及相应的订单等相关电子数据,依法扣押相关电脑并提取数据。柯桥区检察院又对前述证据进行梳理,从郑某所生产的商标标识定单中整理出已生产相应的商标标识图案等,再与相应的商标权人逐一复核,查实郑某未经注册商标权人授权许可、擅自生产注册商标标识的犯罪行为,查清整个案件事实。

依法追加单位犯罪,实现不枉不纵。柯桥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杭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是以单位名义,并经单位决策,犯罪所得利益均归单位所有,其行为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单位犯罪,郑某作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经过自行补充侦查,追加认定杭州某服装辅料有限公司为单位犯罪,严密法网,确保不枉不纵。

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促使认罪悔罪。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柯桥区检察院依法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加强释法说理,充分保障其程序选择权和认罪认罚的真实性、自愿性;充分听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通过证据开示,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知情权。柯桥区检察院综合考虑本案中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犯罪金额、侵犯注册商标标识的数量、认罪悔罪态度等,提出了确定量刑建议,犯罪嫌疑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柯桥区法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

【警示与教育意义】

注册商标虽然都很小,但是同种类商品区分品牌的重要标识,也是消费者选择品牌商品时首要看到的标识,是一种品质的象征。假冒伪劣商品之所以能大行其道,主要原因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上使用伪造的商标标识,本案的办理,对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进行打击,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保护注册商标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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