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民行科在审查办理一起非法采矿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等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非法采挖施工区及周边山体石料,经浙江有色地质矿产勘察院测量,未经批准采损消耗资源储量(111b)矿石量8.15万立方米,重量达21.12万吨,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矿产资源保护监管方面存在管理上的不足。
针对这一情况,民行科经调查核实后,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单位根据职责做好被破坏山体的修复治理及相关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责任意识,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对全区类似工程建设行为进行检查督查,及时有效制止、查处非法采矿等破坏国土资源行为,严格保护国土资源。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引起了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所属乡镇部门的重视,先后就我院提出的几点建议进行了审查和整改,并给予了回复,详细阐述了该起事件的经过及执法处置情况,表示将认真对照法律法规,严格加强矿产资源巡查监管,对全区范围内工程建设行为开展专项检查督查,举一反三,建立健全巡查和整治工作机制,严格保护国土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