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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发出检察建议促青山“复绿”
时间:2017-07-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收到贵院的检察建议书后,我们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督促裘某某等人按照法律规定补种复绿,实施生态修复,恢复生态环境。”

今年5月,我院在审查办理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一案中发现,2016年10月中旬至11月底期间,裘某某、朱某某等人经事先商量,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及林业部门同意的情况下,在绍兴市柯桥区稽东镇的自留山上,砍伐松树、杉树和杂树。经绍兴市柯桥区农林局鉴定,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的杂、松、杉原木材积21.080立方米,折合立木材积35.133立方米。

针对该情况,承办检察官审阅了该案卷宗,询问了相关办案民警,多次走访了农林部门了解案件情况,查明事实后就农林部门未督促相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补种复绿、实施生态修复的问题发出行政执法监督检察建议书。建议该部门迅速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督促裘某某、朱某某等人按照法律规定补种复绿,实施生态修复,恢复生态环境;对朱某某等未达到刑事处罚标准的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理,并切实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警示林地农户、企业遵守林业法律法规,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检察建议书》发出后,引起了农林部门的高度重视,专门组织人员进行讨论研究,及时分析研究存在问题、制定整改落实方案。目前,农林部门已督促裘某某等人补种5倍被砍伐的林木进行复绿,其中朱某某等人已在原滥伐林木的山上种植900余株香榧树,裘某某表示将在适宜时节补种200株树木用以造林复绿并已向当地村委缴纳4000元保证金。农林部门并对朱某某等3人进行了立案调查,将根据调查结果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加强在我区山区镇、村的森林资源保护宣传工作,大力宣传依法采伐林木,杜绝乱砍滥伐行为。

鉴于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补种所滥伐的林木,积极修复生态,近日,裘某某被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犯滥伐林木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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