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年底,由邓某某和李某某等人合伙创办的服饰公司因资金紧张,拖欠了职工工资12余万元,当时绍兴市柯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该公司限期支付,但是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某仍通过拒绝联系、藏匿等方式拒不支付,直至被抓获归案,案件被移送至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让恶意欠薪者得到法律的惩罚固然重要,但是能够切实解决劳动者的工资问题才是重中之重!”秉持着这样的理念,检察官通过仔细审阅案卷材料、讯问犯罪嫌疑人,发现该公司负责工资核发工作的股东李某某也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而且公司工资单、账册等财务资料均在李某某手上。就在此时,多名涉案职工也打来了电话称至今未获得工资,他们认为,股东李某某相对邓某某更有支付能力。
“我们要找到李某某!”为此,检察官多次联系公安承办民警,督促公安机关积极查找李某某,并根据事实和证据决定是否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最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查找到了李某某,他到案后不但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职工工资核发资料,而且交代了他作为公司股东拖欠职工工资一事,公安机关据此对他刑事拘留。
“我和邓某某之间存在着经济纠纷。”李某某称正是因为这场纠纷,最后导致自己没有发放工资。为了解开这个心结,在李某某刑事拘留期间,检察官积极和公安承办民警沟通,建议公安机关在讯问李某某时向他解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这一法律条文的意义和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告知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律政策,促使他认罪悔罪。最终,李某某委托其家属为涉案的20余名职工发放了拖欠的工资。
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邓某某因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同时,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基于李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7年以来,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坚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提起公诉3件3人,协助110余名务工人员追回欠薪150余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