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严格把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通过认真审查罪犯病情程度及相关诊断材料,监督收监执行一名利用扩大医学条款理解范围保外就医罪犯,切实维护刑事判决的严肃性。
罪犯钱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7月10日,因法院拟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我院收到法院征求意见函后进行审查,发现钱某某因审前取保候审未被羁押,判决生效后尚未收监执行,其病情被诊断为乙肝后肝硬化失代偿期(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鉴定单位认为钱某某情况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所规定的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合并上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情形。
对此,我院两次认真审查,咨询专家,认为原鉴定单位出具的说明,是对第五条第1款的扩大解释,且钱某某脾功能亢进尚未达到消化道出血、腹水、肝性脑病、肝肾综合征等严重程度,建议法院对钱某某病情做再次鉴定。随后,法院委托其他医院对钱某某病情做了再次鉴定,经鉴定,钱某某不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五条第1款之规定,认定依据与我院认定依据一致。2018年2月24日,法院采纳我院建议,对钱某某予以收监执行。
2017年1月至2018年3月,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共收到法院发来的关于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征求函15份16人,刑事执行检察部经审查后,作出同意意见14份15人,作出不同意意见1份1人。
据统计,我院收到暂予监外执行意见函一般分两类:一是患有严重疾病;二是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在审查中,我院刑事执行检察部不仅要审查罪犯是否患病,还要审查患病严重程度,有无并发症等情况。要求法院提供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病历,医生诊断报告等所有相关材料,同时联合本院法医对法院提供的材料进行书面审核,必要时对罪犯进行询问,以准确把握罪犯病情。根据掌握的罪犯病情,对照监外执行、严重疾病范围等相关规定,严格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