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为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行使区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1.对绍兴市柯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省市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等相关工作,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及预防措施。
5.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6.受理贪污、贿赂等犯罪举报,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检举和信访工作,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7.对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
8.开展检察技术工作,负责检验鉴定送检、同步录音录像和检察信息网络建设。
9.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0. 负责本院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11. 负责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司法警察和其他检察人员工作。
12. 负责本院检察工作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3.负责其他应当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区检察院本级预算。
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2014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部门总收入决算情况
2014年当年收入合计2898.5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2898.55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上年结转0.06万元。2014年部门累计可用收入总计2898.61万元。
(二)部门总支出决算情况
2014年当年支出合计2898.5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52万元,公共安全支出2398.45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6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36.58万元。2014年部门累计可用支出总计2898.61万元。
结转下年0.06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
当年财政拨款支出2898.55万元,其中: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898.55万元。
1.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27.52万元。其中: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22.34万元,主要用于单位纪检监察员的日常工作及薪酬支出。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款)国家赔偿费用支出(项)5.18万元,主要用于国家赔偿方面的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2398.45万元。其中:
公共安全支出(类)公安(款)治安管理(项)5.64万元,主要用于开展治安管理工作方面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2039.71万元,主要用于本院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96.26万元,主要用于科技强检技术装备综合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256.84万元,主要用于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设施设备、大楼基础设施改造,科技强检技术装备综合保障,检察工作制服,临聘人员,省补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采购等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36万元。其中: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安排336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
(4)住房保障支出136.58万元。其中: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136.58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按规定为干警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2. 按支出用途分类,包括:工资福利支出1921.4万元,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477.1万元(其中包括离退休人员工资及单位按工资比率发放的住房公积金),商品和服务支出295.23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204.82万元。
(四)2014年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决算情况
2014年“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71.56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公务接待费支出18.28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3.28万元。
1.因公出国(境)经费:根据外办安排的因公出国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2014年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2014年公务接待费支出18.28万元,比上年下降48%。主要用于接待高检院、省市及地区院的学习、交流、会议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2014年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53.28万元,比上年下降1.6%。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53.28万元,主要用于开支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 其他收入:预算单位在“财政拨款、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之外取得的各项收入(含上级补助收入和附属单位缴款等收入)。
3. 上年结转:指预算单位以前年度的收入预算未执行完毕,需结转本年度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结转资金,以及以前年度收支相抵后的盈余或亏损结余资金。
4.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5.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组织事务(款)其他组织事务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一般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指反映与检察办案有关的专项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及综合保障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如案件管理中心设施设备、大楼基础设施改造,检察室工作学术交流等专题会议,检察联络室、案件服务中心工作,检察工作制服,临聘人员,省补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等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1.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12. “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和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用车指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包括领导干部专车、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