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预算
一、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为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在绍兴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行使区一级的人民检察院的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1.对绍兴市柯桥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2.依法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提出议案。
3.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对省市人民检察院审批决定需要本院直接受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4.对全区重大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掌握社会治安动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理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和未成年受害人权利保护等相关工作,研究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规律及预防措施。
5.对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或提请抗诉。
6.受理贪污、贿赂等犯罪举报,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检举和信访工作,办理检察机关的刑事赔偿事项。
7.对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
8.开展检察技术工作,负责检验鉴定送检、同步录音录像和检察信息网络建设。
9.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上级检察院提出建议,制定有关检察工作的规定、办法和实施细则。
10. 负责本院检察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干部教育培训工作和队伍建设。
11. 负责依法管理本院检察官、司法警察和其他检察人员工作。
12. 负责本院检察工作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13.负责其他应当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从预算单位构成看,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部门预算包括区检察院本级预算。
二、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1家部门预算单位2016年部门预算安排情况说明
(一)收入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1家部门预算单位2016年收入预算3417.95万元,其中财政拨款3417.95万元,占100%。
(二)支出预算总体安排情况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1家部门预算单位2016年支出预算为3417.95万元。
按支出功能分类,包括: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组织事务)34.22万元,公共安全支出(检察)2817.57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393.97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72.19万元。
(三)财政拨款支出情况
2016年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1家单位的部门预算中,财政拨款用于以下方面:
1. 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组织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安排34.2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纪检监察事务工作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2.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安排2405.26万元,主要用于区检察院本级人员工资、日常公用等方面的基本支出。
3.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安排187.20万元,主要用于科技强检技术装备综合保障等方面的支出。
4. 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安排225.11万元,主要用于区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和新看守所设施设备、大楼基础设施改造,检察室工作学术交流等专题会议,检察联络室、案件服务中心工作,检察工作制服,临聘人员,省补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采购等支出。
5. 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安排393.97万元,主要用于区检察院本级离退休人员工资支出。
6.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安排172.19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按规定为干警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支出。
(四)2016年财政拨款“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1、因公出国(境)经费
根据区外侨办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计划和实际工作需要,将临时追加安排。本年度我院预算安排为0,与上年持平。
2、公务接待费
2016年安排公务接待费预算23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8%,主要是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规范公务接待活动,预计接待15批次,90人次左右。公务接待费主要用于各类交流对接活动、接待上级及有关部门调研考察活动等支出。
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2016年安排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预算60万元,比上年预算数下降0%,与上年持平。主要是我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加强公务用车管理。其中:公务用车运行费支出60万元,主要用于各类司法活动、办理案件、政策调研活动等所需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及公务活动租车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支出0万元,主要新增或更新车辆0辆,与上年持平。
总体来看,“三公”经费预算较之上年有所下降,主要是我院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有关要求,规范公务接待活动,加强公务用车管理,控制行政成本,减少了相关支出。
三、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本级财政部门当年拨付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2.上年结转: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
3.基本支出:是预算单位为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和日常公用支出。
4.项目支出:是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5.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一般公共服务方面的基本支出。
6.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组织事务(款)其他组织事务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一般公共服务方面的支出。
7.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指反映行政单位的基本支出。
8.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两房”建设(项)指反映与检察办案有关的专项技术装备更新改造及综合保障支出。
9.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其他检察支出(项)指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用于检察方面的支出,如案件管理中心设施设备、大楼基础设施改造,检察室工作学术交流等专题会议,检察联络室、案件服务中心工作,检察工作制服,临聘人员,省补办案业务及业务装备等支出。
1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未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指反映未实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开支的离退休支出。
11. 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指反映行政事业单位按人事部和财政部规定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以及规定比例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