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17年2月21日在绍兴市柯桥区
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周 江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提出意见。
过去五年工作回顾
五年来,我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为目标,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各项检察工作取得新的进展。五年来,我院共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4516件7100人,办理移送审查起诉案件7054件11289人,案件数同比上升20.5%,立案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职务犯罪案件126件143人,案件数同比上升93.8%。我院先后被评为全省检察机关“四化”建设示范院、全省先进基层检察院。
一、围绕经济发展新常态,忠实履行检察职能
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实施《服务保障我县“加快创新驱动推进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协作联系、服务商会组织的实施意见》等规范性文件,推进法律监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深度融合。开展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和“高利贷”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依法批准逮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融诈骗等严重经济犯罪88人,提起公诉90人。保障企业健康发展,依法妥善办理印染行业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73件173人,办理侵害建筑行业刑事犯罪案件18件27人,并协助行业企业建章立制。深入开展“环保检察”,依法办理重大污染环境犯罪案件30件46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案件99件189人,建立同步介入调查制度并监督移送环保案件8件,发出环保检察建议3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G20峰会等重大活动维稳安保工作,为“平安柯桥”建设贡献检察力量。
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积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中的作用。以人民群众平安需求为导向,从快从严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五年来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5805人,提起公诉10042人,其中批准逮捕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261人,提起公诉340人;批准逮捕诈骗、抢夺、盗窃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犯罪2868人,提起公诉4046人;批准逮捕涉黄赌毒犯罪1050人,提起公诉2021人。同时,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犯罪嫌疑人,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最大限度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对涉嫌犯罪但无逮捕、起诉必要的,决定不批捕406人,不起诉510人,同比分别上升681%和985%。认真落实涉法涉诉信访改革,受理人民群众控告举报申诉1293件,化解矛盾纠纷396件。2013年,我院控申接待部门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文明接待室”。
全力保障民生维护民利。以人民群众安全感和满意度为导向,深入开展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专项行动,依法审查办理该类案件49件82人,监督立案6件7人,立案查办生猪检验检疫领域渎职犯罪3人。突出整治电信网、互联网和广播电视网“涉网三领域”犯罪,依法批准逮捕电信网络诈骗犯罪80人,提起公诉186人。加强对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司法保护,制定实施《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工作细则》,建立完善犯罪背景社会调查、附条件不起诉、犯罪记录封存等工作机制,依法宽缓处理410名涉罪未成年人,帮助重返社会。深入推进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对19名确有生活困难的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提供司法救助,努力缓解涉案家庭实际困难。
二、围绕反腐倡廉新要求,严肃查防职务犯罪
着力查办职务犯罪大要案。坚决查办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立案查办贪污贿赂犯罪93件104人,人数同比上升46.5%,其中大案84件,占案件总数的90.3%。立案查办渎职侵权犯罪33件39人,人数同比上升333%,其中重特大案件27件,占案件总数的81.8%。深挖行业性、系统性腐败,查办水利水电系统贪污贿赂犯罪窝串案13件15人,华舍街道拆迁领域贪污贿赂犯罪窝串案17件21人,农机、粮食补贴领域渎职犯罪窝串案13件18人,有力遏制行业不正之风。综合治理腐败问题,立案查办行贿犯罪33人。加大职务犯罪追逃追赃工作力度,通过与公安机关协作配合,成功抓捕潜逃境外长达5年的职务犯罪嫌疑人。
着力提升侦查法治化水平。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建立职务犯罪预防信息库,提升大数据在侦查办案中的深度应用。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司法为导向,持续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工作,开展“保障律师会见权和文明办案”专项整改活动,制定实施《反贪办案规范》、《办案工作区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等规定,全面落实讯问、询问、搜查等环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确保侦查办案依法合规。自觉接受人大监督、上级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专题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格落实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备、撤案不诉报批、审查逮捕上提一级等规定,就18件职务犯罪案件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
着力加强侦防一体化建设。建立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行业系统腐败案件情况报告制度,分析研究职务犯罪发案态势和预防对策,为我区惩防腐败体系建设出谋划策。对惠农扶贫、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工作开展专项预防调查6次,预防谈话48人,发出预防检察建议10件。开展重大工程项目同步预防,对国有企业招投标项目负责人和中标方进行廉政约谈30余次。深入机关、镇街、企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讲座、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预防公共宣传90余次,6700余人受到廉政教育。推进行贿犯罪信息纳入工程建设和行政管理事务第三方信用报告评价,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3042次,查询单位16079家,查询个人7596人,促进“信用柯桥”体系建设。
三、围绕司法公正新期待,着力强化法律监督
聚焦公正执法,强化诉讼法律监督。在侦查监督中,监督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86件,监督不应当立案而立案12件,纠正漏捕、漏诉66人,其中经监督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46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4人。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法律关,对不构成犯罪或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不批准逮捕836人,不起诉67人,纠正侦查活动违法情形46件。在审判监督中,提出或提请上级检察机关抗诉刑事案件13件,提请抗诉民事案件和提出再审检察建议16件,法院改判、发回重审24件。在行政执法监督中,提出督促整改的检察建议45件,相关单位均及时整改反馈。在刑事执行监督中,以规范公正文明司法为重点,纠正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违法、不当行为79件。2014年,我院驻区看守所检察室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机关派驻监管场所“一级规范化检察室”。
聚焦规范司法,完善法律监督机制。出台《关于进一步强化调查工作,实行审查与调查并重办案模式的暂行规定》,守好防止冤假错案的底线。研究制定《提请批准逮捕参考标准》、《审查起诉案件参考标准》,加强对侦查机关刑事政策引导与协同把握。联合区公安分局出台《关于侦查活动瑕疵通报的规定》,监督纠正侦查瑕疵行为53项。联合区法院出台《关于开展审前社会调查的实施细则》,对2736名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犯罪嫌疑人开展审前社会调查,准确把握实施社区矫正的适当性。联合区环保、国土等部门建立《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通报衔接工作暂行规定》、《在国土资源监管领域加强法律监督保障依法履职的实施意见》等,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效促进依法行政。
聚焦司法公信,坚决维护公平正义。针对人民群众高度关注的冤假错案问题,严格审查把关,监督纠防冒名顶替、虚假立功案件8件,并深挖错案、假案背后的职务犯罪,立案查办区看守所狱侦中队原中队长王奉明受贿、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案。针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问题,开展集中清理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专项活动,监督收监罪犯20名。开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同诈骗等经济类犯罪案件财产刑执行情况的检察监督,督促法院对38名有能力执行财产刑但尚未执行的罪犯及时追缴罚金。严肃查办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虚假民事诉讼案件,通过深入调查、移送线索,使5名参与虚假诉讼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围绕检察工作新发展,全面加强自身建设
加强思想政治建设,筑牢理想信念。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始终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检察工作正确政治方向。认真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和“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引导检察干警牢固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念和大局意识,锻造忠诚品格,树立良好作风,以崇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投入到检察工作中。
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提升专业素养。坚决贯彻中央、省委开展监察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司法体制改革,通过考试考核等程序,遴选产生员额检察官32名。制定科学的教育培训计划,完善人才评价、管理和使用方式,全面开展理论调研、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全力提升干警专业化规范化执法水平。加强基层基础建设,搭建信息化工作平台,完善装备配备,加强检察干警履职保障。五年来,我院在各级刊物上发表调研信息160余篇,多项创新工作经验在全省、全市检察机关推广,工作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优秀检察人才,26个集体和140余人次获得国家、省市区级嘉奖和表彰。
加强纪律作风建设,树好检察形象。全面落实中央“八项规定”,认真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始终把纪律规矩挺在前面。严格落实“两个责任”和“一岗双责”制度,加强谈心谈话、廉政档案记录等常态化作风建设,对苗头性问题抓早抓小,坚决防止“四风”问题反弹回潮。出台《检务督察计划及通报办法》,组织开展提审庭审和检风检纪专项检查100余次,强化纪检监察部门对执法办案关键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及通报追责。
加强监督机制建设,打造阳光检察。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监督,积极配合人大开展深化司法监督工作,专题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向政协通报重要检察工作13项,及时反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议案建议7项。加强内部监督,出台《办案质量集中评查办法》,评查检察环节案件6000余件,反馈评查结果30余次。构建“互联网+检务公开”新模式,在“检察信息公开网”上发布案件信息11280条,接待律师阅卷1253人次,开通“柯桥检察”微信公众号和官方微博,及时发布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检察工作。2016年,我院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
各位代表,五年来检察工作取得的成绩和进步,离不开区委的正确领导,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区政府、区政协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在此,我代表区检察院和全体检察干警向大家致以衷心的感谢!
在总结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检察工作中还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法律监督的力度和效果有待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专业化、职业化水平还要进一步提高;检察体制改革配套的管理、考核、监督等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对此,我们将以问题为导向,认真研究,努力补齐短板,更好开展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思路
和2017年主要工作
今后一个时期,我院检察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历次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决贯彻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强化检察监督,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着力提升服务大局的主动性和人民群众获得感,为实现“三个率先”目标、加快打造“三个柯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重点抓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一、立足检察职能,在服务发展大局上更有作为。积极服务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将“五个发展”理念贯穿到各项检察监督工作中,确保检察工作与区域发展同频共振。依法发挥捕诉职能,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平安柯桥”建设。认真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在司法办案中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深入推进环保检察、知识产权检察、互联网金融刑事检察,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形成打击合力,强化源头治理。
二、践行绿色司法,在提升司法质效上更有作为。践行“绿色司法”理念,深化“源头控案、关口分案、规范办案、提速结案”工作机制,繁案精办,简案快办,提高诉讼效率,破解“案多人少”问题。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逮捕必要性、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减少轻刑案件羁押。坚守防范冤假错案底线,把监督纠正个案与监督纠正普遍性问题结合起来,更加注重冤错案件源头预防。持续开展规范司法活动,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构建良性互动检律关系,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满意度。
三、强化检察监督,在维护公平正义上更有作为。集中力量强化检察监督,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执法司法的需求和呼声。强化刑事诉讼和执行检察监督,进一步加强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非法取证、漏罪漏犯、滥用强制性侦查措施等的监督,加强对审判程序和审判人员违法的监督,加强对判决后执行情况的监督,不断健全监督机制。强化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构建民事诉讼监督、支持监督起诉、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执法监督协调发展的多元化民事行政监督格局,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
四、全面改革创新,在推动自身发展上更有作为。强化队伍“四个意识”特别是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教育,努力践行绝对忠诚、干事担当、干净自律、充满活力的要求。更加主动接受监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做好各项监督工作。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更加严明纪律规矩。做好监察体制改革检察环节工作,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完善“阳光检察”机制,加强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努力打造“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检察铁军。
各位代表,在新的一年里,我院将在区委和上级检察院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本次会议精神,坚定信念,改革创新,努力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为实现率先完成经济转型升级、率先建成美丽乡村、率先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加快打造“时尚柯桥、印象柯桥、幸福柯桥”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附件:
有 关 用 语 说 明
1、检察机关“四化”建设(见报告第2页第1行):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基层检察院提出“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的建设目标。2012年,我院荣获全省检察机关“四化”建设示范院称号。
2、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和“高利贷”刑事犯罪专项行动(见报告第2页第7行):2014年底,我院出台《集中打击恶意逃废债和“高利贷”刑事犯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重点打击以诈骗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和金融机构财物;多次向不特定对象高利借贷资金,或以“放贷”为业,数额较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集资;恶意转移财产或者虚构债权债务拒不履行等三类恶意逃废债和“高利贷”违法犯罪行为以及骗取他人财物后的出逃人员、恶意转移财产或者通过虚假诉讼逃避债务履行的人员、其他严重损害金融单位合法权益的企业和个人等三类犯罪对象。
3、同步介入调查制度(见报告第2页第14行):2016年,我院联合区环保局出台《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通报衔接工作暂行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同步介入调查制度,即环保部门向检察机关通报环境违法案件信息后,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采用同步现场勘查、同步谈话取证、同步书面审查、同步审结会诊等方式介入案件调查,及时准确查处环境违法案件。
4、监督移送(见报告第2页第14行):是指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审查发现涉嫌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制发《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及时将案件移送侦查机关立案侦查。
5、“涉网三领域”犯罪(见报告第3页第13行):是指侵害网民和网络经营者合法权益、破坏信息网络秩序的电信网、互联网及广播电视网三领域犯罪活动。
6、犯罪背景社会调查(见报告第3页第16行):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时,委托司法行政机关采取实地走访等方式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背景、个性特征、自改认识以及再犯可能性分析等进行调查评估,作为审查起诉、量刑建议以及制定针对性教育、感化、挽救措施的重要依据。
7、附条件不起诉(见报告第3页第16行):是指检察机关对罪行不大、真诚悔罪的犯罪嫌疑人,认为可以不立即追究刑事责任时,给其设立一定考察期,如其在考察期内积极履行相关社会义务,足以证明其悔罪的,检察机关将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明确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规定,旨在教育挽救、促其尽快回归社会。
8、犯罪记录封存(见报告第3页第17行):是指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以及免于刑事处罚,且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犯罪记录予以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予以公开,以免影响未成年人的就业、就学等正常生活的特殊保护制度。
9、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见报告第4页第16行):是指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做到审录分离、全程录制、录刻同步、即时封存。在此基础上,我院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扩展至搜查扣押等办案环节,切实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制约,提高文明规范司法水平。
10、职务犯罪案件立案报备(见报告第4页第18行):是指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决定立案的,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审查。
11、撤案不诉报批(见报告第4页第19行):是指省级以下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拟作撤销案件、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
12、审查逮捕上提一级(见报告第4页第19行):是指省级以下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决定权由上一级检察院行使,改变原来侦查、批捕由同一个检察院行使的情况,进一步加强监督制约。
13、人民监督员监督(见报告第4页第20行):为加强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2010年10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201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印发《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人民监督员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超期羁押或者检察机关延长羁押期限决定不正确、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案件等11种情形进行监督。
14、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年度报告(见报告第4页第21行):是指检察机关以年度为单位,总结剖析本地区职务犯罪总体情况、发案规律、特点及原因,从体制、机制、监管、履职等方面提出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的检察建议,呈送地方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纪委、政法委及有关部门。
15、重大工程项目同步预防(见报告第5页第1行):是指检察机关对公共资金投入集中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同步介入项目立项审批、招标投标、资金划拨、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通过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预防宣传等途径,促进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安全、廉洁。
16、行贿犯罪档案查询(见报告第5页第6行):是指检察机关为预防和减少贿赂犯罪,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用计算机对行贿犯罪信息进行分类录入、存储和管理而形成的档案,并依照规定为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查询服务。如在工程招投标或公共采购等过程中,对经查询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建议由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置,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降低资质等级等。
17、纠正漏捕、漏诉(见报告第5页第12行):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案件,发现应当逮捕而公安机关未提请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如果公安机关不提请批准逮捕的理由不能成立,检察机关也可以直接作出逮捕决定,送达公安机关执行;检察机关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必须查明“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对于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遗漏的涉嫌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建议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直接决定起诉。
18、提请抗诉(见报告第5页第17行):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或经审查认为符合抗诉条件的,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
19、再审检察建议(见报告第5页第17行):是指检察机关对一些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不采取抗诉方式启动再审程序,而是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人民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这样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20、审前社会调查(见报告第6页第6行):是指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对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案件受理后及时委托犯罪嫌疑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成长经历、一贯表现等情况以及适用社区矫正有否存在社会危害性等问题开展审前社会调查,该调查结果将作为量刑重要参考随案一并移送法院。
21、社区矫正(见报告第6页第8行):是指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和宣告缓刑、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检察机关对执行交付、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等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2、虚假民事诉讼(见报告第6页第21行):是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或规避债务等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利用法院的审判权、执行权,非法侵占或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财产或权益的诉讼行为。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绿色司法(见报告第9页第19行):是指以遵循司法规律为导向,以规范、理性、文明司法为核心,以司法公开、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为本质要求,通过绿色司法,实现公平正义所要求的执法动机、方式方法和质量效果的统一,最大限度减少司法办案的负面产出,推进社会善治进程,构建文明健康的法治生态,让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有更多的获得感。2016年全国两会期间,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汪瀚基于浙江案多人少突出矛盾的现状,首次提出绿色司法理念。
24、民事公益诉讼(见报告第10页第12行):是指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对在民事、经济活动中违反民事、经济法律,侵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的行为人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