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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报告
时间:2023-02-2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

工 作 报 告

202319日在绍兴市柯桥区

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

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钱昌夫

各位代表:

现在,我代表区检察院向大会报告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区政协委员和其他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意见。

2022年工作回顾

2022年,区检察院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在区政府、区政协及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下,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全面履行“四大检察”职能,奋力书写“新赶考路上检察新答卷”。全年办理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各类监督案件2590件(注:统计周期为202211日至1231日,下同)

一、聚焦“两个先行”,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彰显检察担当

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以更具针对性、更高水平的履职标准和措施服务保障共同富裕和现代化先行。

全力保平安护稳定防风险。聚焦服务保障党的二十大、省第十五次党代会等重要会议,全面贯彻实施《反有组织犯罪法》,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斗争,严厉打击违法拖车讨债犯罪,严防“套路贷”死灰复燃;依法惩治严重暴力犯罪及侵犯公民人身安全犯罪,起诉108人,全力营造平安稳定社会环境。积极参与维护信访秩序专项行动,依法打击各类非法信访行为,相关做法在全市信访工作会议上作经验交流。落实落细除险保安检察责任,针对办案中发现原地扣押存储危险物品存在的安全隐患,牵头联合法院、公安、应急管理部门出台会议纪要,推动以变卖为主的先行处置方式,处置危险物品2300余桶;深入开展燃气使用安全和消防安全监督,针对发现的各类隐患问题,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职能部门依法整改,筑牢安全生产“防火墙”。助力防范化解区域金融风险,妥善办理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中油溢家”非法集资案、“4.04”二手房买卖合同诈骗案及吴某某等人特大骗取银行贷款案等案件,累计涉案金额达41亿余元,涉被害人1100余人,依法起诉130余人,协同推进追赃挽损,全力守好老百姓“钱袋子”。

更好服务保障经济稳进提质。坚持依法惩治与平等保护相结合,严厉打击各类侵犯企业权益犯罪,起诉各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12人,护航企业健康稳定发展。针对外市一公司在我区以花型著作权“维权”为名,长期实施碰瓷式诈骗敛财行为,对主要涉案人员依法批捕起诉,坚决以检察利剑斩断黑色产业。对企业负责人、经营骨干涉经营类犯罪,坚持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提出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等,全年对犯罪情节轻微的121名涉企经营人员作出不捕、不诉决定,力防企业因案陷入困境。积极搭建检企互动平台,在创意大厦倾力打造以服务民营企业为重点的轻纺城检察室,内设“护航民营经济法治服务基地”展厅、“检企面对面”会客厅,更好倾听企业呼声,回应企业关切。稳实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开展全市首例全链条合规试点,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合规一域”

扎实办好检察民生实事。聚焦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依法惩治危害食药品安全犯罪,起诉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假药劣药等犯罪17人。在办理一起向众多高血糖患者销售含违禁成分的保健品案中,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出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980万元的诉讼请求,获法院判决支持,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大特殊群体司法保护力度,全力守护“夕阳红”,积极参与打击整治养老诈骗专项行动,妥善办理销售“伪劣洗洁精”“假锡箔”等案件,依法批捕21人,起诉75人;拍摄涉老反诈主题系列宣传片,被学习强国等多个平台转发。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在全市率先将校外培训机构工作人员纳入入职查询范围,把“大灰狼”更好挡在门外;落实侵害未成年人强制报告专项监督,联合卫健部门通过开展专项培训、推送《强制报告制度提示单》等多项举措,成功引导报告两起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重大刑事案件,照亮侵害未成年人“隐秘角落”。持续推进校园普法,原创法治课程《爱的城堡》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法治进校园”精品网课二等奖。加强司法救助力度,全年共办理司法救助案件50件,发放司法救助金72.3万元,确保共同富裕道路上“一个都不少”。对诉讼能力偏弱的老年人诉请支付赡养费、未成年人诉请支付抚养费、农民工讨薪等案件,依法支持起诉20件,为弱势群体依法维权“撑腰”。

积极参与市域社会治理。奋力助推法治政府建设,结合监督办案发现问题,向相关执法司法机关发送检察建议,助力提升执法司法规范化水平。积极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擦亮驻区社会治理中心“检察蓝(来)调解”品牌,用真情落实“群众来信件件有回复”制度,累计接访群众644人次,通过领导包案、公开听证、联合调解等多种方式,努力将矛盾化解在检察环节,实现既解“法结”,又解“心结”,全年无到市赴省进京涉检信访。大力推进区域诉源治理,依托驻公安机关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对公安机关拟移送审查逮捕和起诉案件开展必要性实质审查,拦截无逮捕必要、无移送审查起诉必要案件,切实减少诉讼增量,诉前羁押率、轻刑起诉率均处于全市最低水平。深入推进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衔接,对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件,提出行政处罚检察意见68件,避免“不诉了之”影响执法司法质效。助推清廉柯桥建设,充分发挥检察机关侦查办理司法人员职务犯罪职能,依法查办徇私枉法、滥用职权等犯罪,有力震慑司法腐败。

二、深化法律监督,在维护公平正义中践行检察使命

党的二十大报告历史首次专门强调“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善公益诉讼制度”,我们以一体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省委《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省人大《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为契机,着力推进强监督、抓质效、树权威,更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审前主导做优刑事检察。持续深化对“立的对不对、抓的该不该、判的对不对、执行的严不严”等问题的监督,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立案、撤案18人;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批准逮捕、应当起诉而未移送审查起诉的,追捕、追诉22人;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提出抗诉7件,在办理一起性侵案件中,通过多次走访取证,跨省助力纠正涉两名未成年人被冒名顶替的错误刑事判决,还当事人以清白;对应收监执行的社区矫正对象未收押、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情况开展持续清理,监督收监执行32人。持续引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对不构成犯罪或证据不足的不批捕13人、不起诉79人;准确把握涉众型犯罪案件分层次打击原则,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内生稳定,在办理一起涉134人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中,对53名涉案骨干依法提起公诉,对81名犯罪情节轻微的低层级业务人员,作出不起诉或建议公安机关撤回起诉决定,在有力彰显“该严则严”司法威慑的同时,有效传递“当宽则宽”的司法温情。认真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年认罪认罚适用率89.38%,确定刑量刑建议提出率99.92%,确定刑量刑建议采纳率97.99%

精准监督做强民事检察。聚焦人民群众反响强烈的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建立被执行人房产、车辆等“八大类财产线索”查询清单,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行为开展调查核实,移送拒不执行犯罪线索69人,助力追回被执行人财产2200余万元;开展司法网拍专项监督,依法惩治虚构“带租拍卖”等恶意逃避履行大额债务行为,查办案件4件,帮助债权人挽回经济损失2000余万元。深入推进虚假诉讼监督,查办花样著作权领域虚假诉讼案件62件,牵头与法院出台相关工作方案,全面遏制花样著作权恶意维权行为。拍摄制作《保护花样版权,检察与您同行》宣传片,深入轻纺城市场窗帘布、印染等行业协会开展普法宣传,共同守护花样著作权创新发展的源头活水。

能动履职做实行政检察。积极稳妥开展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就规范大货车超载行政执法、理顺“行刑衔接”程序、净化“空壳公司”等事项,先后向相关行政执法单位发出检察建议,推动依法行政。以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为切入点,协同相关部门共同推动研究解决土地执法领域中存在的难点、堵点问题,办理相关案件4件。常态化开展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对诉讼程序终结但实质诉求仍未解决的案件,延伸法律监督触角,成功化解案件4件,避免“程序空转”。

更新理念做好公益诉讼检察。助力文明城市创建,开展古镇保护、桥下空间治理等专项监督,督促治理被污染、侵占河道水域200余亩,督促清除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7万余吨。彻《个人信息保护法》,针对一起利用快递运单获取被害人信息,进而实施恶性犯罪案件所暴露出的问题,对全区快递运单公民个人信息隐匿化措施开展全面调查,就职能部门怠于履职问题发送诉前检察建议,促进其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助力乡村振兴,深入农村摸排“非农化”“非粮化”问题,督促治理被侵占基本农田60余亩,对一涉4000平方米的违法用地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助力守护“绍兴黄酒”金名片,对一起侵犯“绍兴老酒”“绍兴黄酒”注册商标案支持民事起诉,保障地方产业健康发展。

三、注重自身建设,在提升履职能力中传承检察初心

始终牢记打铁必须自身硬,自觉对标最高检“质量建设年”和“检察大数据战略”目标要求,大力推进“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法律监督模式重塑变革,全面提升队伍核心战斗力。

强化政治建设引领。始终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党对检察工作的绝对领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省、市、区党代会精神,不断提高政治判断力、领悟力和执行力,引导干警更加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捍卫“两个确立”,做到“两个维护”,真正把从“政治上看”融入检察履职全过程。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断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常态化严格落实防止干预司法“三个规定”,让有问必录成为铁规矩。

自觉接受各界监督。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向区人大主任会议专题报告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自觉接受民主监督,向区政协通报半年度工作;向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和无党派人士通报“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助推区域社会治理现代化”工作。加强代表委员联络工作,邀请代表委员走进检察机关,参加检察开放日、案件公开听证会等活动。自觉接受纪委监委监督和法院、公安机关制约。自觉接受公众监督,依托案件信息公开网、“柯桥检察”微信公众号,及时发布案件程序性信息和重大案件信息。

纵深推进数字检察办案。深入落实最高检“检察大数据战略”,加强执法司法数据互联共享,归集各类数据80余万条,有力破解监督线索发现难、质效不突出等瓶颈难题,全年数字检察监督成案14件,两次在全省检察机关重点工作会议上作数字办案经验交流,公租房管理类案监督案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3件案件被省检察院数字办案案例指引收录。成功获评首届全省检察机关数字检察示范院,探索总结的《数字检察范式的实践应用》理论文章,被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22年数字法治大会论文集收录。

不断提升队伍专业素养。持续推进引“外脑”借“外智”, 聘任特约检察员6名,特邀检察官助理13名,邀请浙江大学、上海同济大学等知名高校专家教授开展线上检校实务论坛2次,助力解决办案困惑,提升办案质量。加强岗位练兵,组织干警积极参加上级检察机关微课评比活动,一门课程获评全省精品微课。有序推进内部轮岗交流,激活干部队伍“一池春水”。坚持刀刃向内,勇于开展自我监督,先后开展取保候审、法律监督质效等4项检务督察活动,其中法律监督质效专项评查报告获最高检检察长批示肯定,并被最高检办公厅以领导参阅件形式转发全国检察机关。

各位代表,2022年是党和国家历史上极为重要的一年,面对新形势新要求,区检察院坚持转型发展不停步、创新实干再加速,连续第三年获评全省检察工作先进院,所办案件获评最高检典型案例3件,获评全省检察机关精品案例4件,10个集体和13名干警先后荣获市级以上表彰,其中民事检察部门被省检察院荣记二等功;检企互动等多项工作获新华社、人民日报、法治日报、检察日报等媒体报道。我们深知上述成绩的取得,离不开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离不开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离不开区政府的大力支持和区政协、各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离不开社会各界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关心帮助,离不开纪委监委和政法各单位支持、配合。在此,我谨代表区检察院表示衷心感谢!

成绩皆为过往,奋进正是序章。我们清醒认识到,当前检察工作还存在诸多不足:一是检察理念需要进一步更新,融入中心工作、贴近基层实际的针对性、实效性仍需提升;二是检察监督履职需要进一步深化,在畅通监督渠道、提升监督能力、加强监督刚性方面还需积极作为,尤其是在破除监督信息壁垒方面有待更好发挥检察智慧;三是检察队伍专业素养需要进一步加强,特别是检察数字化改革有待深化,数字赋能监督、监督促进治理的成效尚未充分彰显。对此,我们将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加以解决。

2023年工作安排

各位代表,2023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区检察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扣区委区政府中心工作,奋力扛起“全省竞跑、示范先行”光荣使命,深入推进“大抓落实年”活动,持续深化法律监督,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纺都、杭绍星城”、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的柯桥篇章提供坚强检察保障。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坚持能动履职,在服务保障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中展现新作为。坚持系统观念,把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助力“两个先行”的要求贯彻落实到检察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紧盯公共安全、网络安全、金融安全等重要领域,不断提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持续引领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向纵深落实,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继续加大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力度,全面推进企业合规审查制度,以更实更细举措支持企业放心大胆发展。加强民生检察保障,切实办好群众身边“小案”,努力让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

二是加强法律监督,在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上彰显新担当。持续深入落实中央《意见》、省委《若干意见》和省人大《决定》,坚持系统思维,以“三查融合”贯通“四大检察”,加强检察监督一体化建设。强化监督质效引领,深入聚焦执法司法领域突出问题,努力办理一批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有影响力的监督案件,有效彰显法律监督公信力,共同捍卫司法权威。持续深化多种形式的数据互联,着力解决社会治理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痛点难点,努力实现监督促进治理目标。

三是深化队伍建设,在实现检察工作自身高质量发展上实现新突破。学思践悟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把“两个确立”真正转化为做到“两个维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深化党风廉政建设,持续严格落实请示报告和“三个规定”制度,进一步强化检察权运行内部监督制约,加强对检察人员八小时外行为监督管理,树立检察干警良好形象。在全院实施“一部一品”争先创优活动,有效激发干警干事创业热情。加强岗位练兵,组织开展案例微课堂、业务竞赛、实务论坛等活动,下更大力气补短板、强素质。

各位代表,潮涌催人进,风正好扬帆。新的一年,我们将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在区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落实本次大会决议,更加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定信心,忠诚履职,为柯桥率先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先行区,加快建设现代化“国际纺都、杭绍星城”贡献更多检察力量!

附件

名词解释

1.“四大检察”(第1页第9行):指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

2.“套路贷”(第2页第6行):通俗意义上是指犯罪嫌疑人制造出民间借贷的现象,以“小额借贷公司”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借款合同,并以“违约金”、“保证金”等名目骗取被害人签订“虚高借款合同”、“阴阳合同”及资产抵押合同等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再通过制造银行流水痕迹,刻意造成被害人已经取得合同全部借款的假象,通过单方面认定被害人违约,要求立即偿还。交织实施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抢劫等犯罪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3.涉案企业合规改革(3页第8):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企业涉罪的案件经过审查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涉案企业可针对检察机关提出的违规风险点开展合规整改,并接受第三方专业监管考察,对考察合格的涉罪企业,检察机关可依据法律作出不起诉、从轻量刑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等一系列实体性、程序性从宽处理决定,从而实现司法办案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从通俗意义上也可理解为一种司法康复机制,旨在挽救“带病企业”,给他们一个整改自救、重新出发的机会,为社会作出更大的价值和贡献。

4.入职查询”(第3页第21行):指中小学校、幼儿园新招录教职员工前,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在授予申请人教师资格前,应当进行性侵违法犯罪信息查询。对具有性侵违法犯罪记录的人员,不予录用或者不予认定教师资格,从而有效预防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发生。

5.强制报告(第3页第22行):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6.捕慎诉慎押(第5页第14行):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体现当宽则宽,慎重羁押、追诉,加强对逮捕社会危险性的审查,依法能不捕的不捕,尽可能适用非羁押强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犯罪嫌疑人羁押候审;依法行使起诉裁量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充分适用相对不起诉,发挥审查起诉的审前把关、分流作用;加强对羁押必要性的审查,及时变更、撤销不必要的羁押;对危害国家安全、严重暴力、涉黑涉恶等重罪案件以及犯罪情节虽较轻,但情节恶劣、拒不认罪的案件体现当严则严,该捕即捕,依法追诉,从重打击。这一政策还要求在惩罚犯罪的前提下,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减少社会对抗,促进社会和谐。

7.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5页第20-21行):指对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并签署具结书,可以对被告人从宽处罚的制度,这是依法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有利于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和优化司法资源配置,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公正与效率相统一。

8.虚假诉讼(第6页第6行):指当事人出于非法的动机和目的,利用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采取虚假的诉讼主体、事实及证据的方法提起民事诉讼,侵犯当事人权益和公共利益、国家利益的行为。

9.行政违法行为检察监督(第6页第12-13行):20216月,中共中央印发《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重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改革举措,明确提出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发现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制发检察建议等督促其纠正

10.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第6页第17-18行):指通过不同手段使行政争议得到彻底、有效、妥善解决。从检察机关履行行政检察监督职能的角度看,实体上主要体现为通过提出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检察建议和促成和解、公开听证、心理疏导、司法救助等方式,使行政实体法律关系得到实质性的处理;程序上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提出监督纠正意见、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或者终结审查后,当事人不再申请启动新的法律程序。

11.“三个规定”(第7页第20-21行):中办、国办《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

12.“三查融合”(第10页第21行):是指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过程中,充分运用审查、调查、侦查三种办案方式,促进三者之间有机贯通、高效协同、形成合力,构建起以审查为基础、调查为关键、侦查为核心的调查核实工作新格局,实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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