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行政申诉须知
一、案件受理范围
当事人认为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执行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即生效民事裁判属于再审裁判,或者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前,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或者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
2、当事人认为生效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3、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民事、行政诉讼活动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
5、人民法院民事、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1)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违法的; (2)人民法院实施的执行活动违法的; (3)人民法院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
二、不予受理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生效民事裁判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的;
2、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3、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期限,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的;
4、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判决是人民法院在公示催告程序中作出的;
5、当事人申请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的裁定并非驳回起诉、不予受理裁定,而属于《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各种裁定、不予撤销仲裁裁决的裁定、诉讼费负担裁定、驳回当事人申请再审的裁定、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债程序、执行程序中的裁定的;
6、人民检察院已经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不支持监督申请、终止审查的决定,当事人再次申请的; 7、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判决、调解系解除婚姻关系的,但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的除外;
8、当事人申请对民事调解书进行监督,但不认为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9、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判决、裁定,但当事人在和解协议中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权利的除外。
三、申诉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应当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1、申请书(应写明当事人基本情况、联系方式以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
3、被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
(1)属于一审生效案件的,应当提供一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2)属于二审生效案件的,应当提供一审和二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3)属于再审生效案件的,应当提供原审和再审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
5、庭审笔录;
6、相关证据材料;
7、当事人申请监督的对象是一审生效裁判的,应当提供不上诉的正当理由说明,但是小额诉讼的除外;
8、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
9、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逾期未作出裁定的,应当提供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再审申请的证据。
四、管辖范围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由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或者正在审理、执行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在接受材料后应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刑事申诉须知
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
一、刑事申诉管辖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
5、不服人民法院已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申诉人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书(应写明申诉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申诉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2、申诉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证据线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科 联系电话:0575-811025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