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阅卷的条件
1.接受案件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或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且手续齐全的。
2.具有执业律师资格,不存在执业禁止行为或其他按照规定不应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情形。
3.所阅是本院已正式受理并流转至公诉业务部门的公诉案件。
4.前来阅卷的是受委托或受指派的律师本人。
二、律师阅卷的预约和安排
1.符合条件的律师,来院阅卷须预约。
2.律师填写《律师阅卷接待登记表》、接待人员经与案件承办人员联系后,向律师电话反馈阅卷时间。
3.律师阅卷前须向接待人员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委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书》或《法律援助公函》和《律师事务所证明》。
4、律师须在约定安排的时间内前来阅卷,若有变更应提前通知接待人员,另行调整安排。
5.律师阅卷无预约,当天接待不能确保当天安排阅卷。
三、律师阅卷的要求
1.律师阅卷应当在本院律师阅卷专门场所进行,必要时案件管理部门可以派员在场协助。
律师在阅卷时,应负责所阅卷宗的完整性,不得有更改、增减、损坏卷宗内容和材质的行为。
2.案件在本院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提出要求听取其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联系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或者公诉部门,对听取意见作出安排。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案件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移送。
3.律师在阅卷时应服从接待人员的管理,并保持安静和文明。
四、其他
1、律师阅卷接待时间:作息时间。具体接待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2、本规定适用于经过许可阅卷的其他辩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