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对我院提起公诉的原绍兴县水产技术推广站副站长胡洪国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胡洪国因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三个月,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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