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上午,由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俞某某等24人涉黑案,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宣判。
经法院一审审理查明,自2015年起,俞某某和周某某共同成立了一家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从事废旧电瓶回收业务,采取跟踪、拦截、逼停、谈判或利用相关单位的执法权等手段,对到嵊州市从事废旧电瓶回收的其他经营者进行打击(俗称打非)。为攫取更多非法利益,在俞某某的提议、策划下,与王某甲及王某乙等人所经营的公司合并,发展成立为统一管理、统一分配利润的联合经营体,先后召集多人参与打非行动或管理财务,形成了以被告人俞某某、周某某等人为组织者、领导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多次实施强迫交易、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通过吃请、行贿等手段拉拢相关国家工作人员,借助执法权力进行打非,称霸一方,垄断嵊州、新昌两地废旧电瓶回收行业,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秩序。
柯桥区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处俞某某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二十一万元;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成员分别判处十八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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