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趟泰国游后,原本做布匹生意的陈某发现了“商机”,回国做起了“进口眼药水”生意。短短5个月,共销千余瓶,销售额达上万元。然而,她卖的眼药水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及医药产品注册证号,属于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按假药论处,陈某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2015年,陈某去泰国旅游途中,经人介绍发现了一种泰国眼药水,她觉得这款眼药水不错,于是决定购买回国销售。为了卖这款“进口眼药水”,陈某将自己原先做布匹销售生意的网店名称改成了“某某养生堂”,并在搜索中加入了白内障、眼花、酵素、滴眼液等关键词。经查,从2015年6月至2016年11月之间,陈某共销售这款眼药水1600余瓶,销售金额1万余元。
日前,陈某被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网店销售所谓“海外代购“药品,其来源无法核实,所含成分、临床反应未经检验,一旦发生危险,维权难度极大,消费者要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购买药品,要选择有相关资质的正规渠道,并仔细检查进口药品是否有中文翻译标签及进口药品注册证号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未经国家批准进口、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应当按假药论处,商家要合法诚信经营,不要心存侥幸,切不可触碰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