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重点排污单位的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发现处理后的外排水不达标,便将清水注入自动监测设备的进水口,干扰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孰不知,这已经触犯了法律。
我院就办理了一起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水案,并对绍兴某印染有限公司及何某某、季某某、陈某某依法提起公诉。这是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重点排污单位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入刑后,绍兴地区审查起诉的首起该类型案件。
经查,该印染有限公司是2016及2017年度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2017年2月至3月7日,该公司污水处理班班长季某某为降低排放污水“COD”(化学需氧量)浓度逃避环保部门处罚,经向该公司污水处理分管领导何某某汇报并经其同意,指示污水处理班员工陈某某操作通过事先放置在公司污水外排池中的注水装置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直至2017年3月7日被环保、公安部门查获。季某某等人的干扰行为导致在线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而且实际排放污水“COD”(化学需氧量)浓度高于规定标准,属于严重污染环境犯罪行为。
日前,经我院依法提起公诉,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分别判处绍兴某印染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季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何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陈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现实中,各类人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的行为五花八门,如掺入自来水进行稀释、给采样管“戴口罩”、在监测设施上动手脚等等,他们全然不顾自动监测设施提供的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客观的重要性。
为严厉打击上述行为,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自动监测设施关系着国家环保工作的大局,只有监测数据真实有效,才能夯实国家环保工作的基石。任何企业、个人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或伪造、篡改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