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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从事玻璃酸洗作业 污染环境终获刑
时间:2018-05-25  作者:  新闻来源:浙江检察网  【字号: | |

   擅自从事镀膜碎玻璃酸洗生产作业,致部分酸废水外流,造成环境污染。日前,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污染环境案。 

  丁某某经营着一家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玻璃的零售、碎玻璃回收等,2016年11月底以来,未经环保审批,丁某某擅自从事镀膜碎玻璃酸洗生产作业。他要求员工将有镀膜的碎玻璃放入早先设好的水池里用酸液进行浸泡,然后将池里的酸液用泵抽出,再将酸洗过的碎玻璃铲到池外面的水泥地上,最后将碎玻璃铲到清洗桶里进行清洗。然而,在这过程中,残留的酸液便流到地上无法收集,致使部分酸洗废水经厂区沟渠流至公司外环境,造成污染。直至2017年4月,被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柯桥区分局查获。  

   经检测,该公司排放的废酸水中总铅浓度为4.70mg/l、总锌浓度为320mg/l、总铜浓度为217mg/l,已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经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绍兴某再生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检察官说法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每个人赖以生存之本,也关系着子孙后代的长远发展。保护生态环境人人有责。对企业家而言,环境保护更是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历史使命。  

  如今,保护环境方面的法律越来越完善,打击破坏环境违法犯罪的力度也越来越大。新《环境保护法》修改后,规定了非常严格的惩罚措施,不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不能逾越环境保护红线。让我们共同履行环保责任,共建美丽家园。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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