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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非法销售“烟弹”,这四个人被判刑!
时间:2020-05-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涉案金额上百万!非法销售“烟弹”的四人被判刑

IQOS电子烟弹是一种近年来国外流行模仿卷烟的新产品。这种电子烟弹是“新型加热不燃烧烟草制品”的俗称,从外观看类似普通香烟,但长度只有普通香烟的三分之一,里面包裹着烟丝,将它放进IQOS烟具内,加热即可使用,因号称“不产生烟灰”而受到众多年轻烟民青睐。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相关规定,这类加热不燃烧类新型烟草制品属于烟草专卖品,并被归类为新型卷烟。目前,国内尚未生产销售,烟草主管部门也并未许可进口。因此,在国内销售“烟弹”属于违法行为,一旦私自销售,可能涉嫌非法经营罪。

近日,柯桥区检察院就办理了一起非法销售“烟弹”的案件。

去年4月,柯桥的王先生(化名)听说电子烟能戒烟,就网购了一款电子烟弹。没想到吸食后,感觉身体有些不适,于是他找到了绍兴市烟草专卖局,希望对这款电子烟弹进行鉴定。

经烟草专卖局鉴定,该烟属于走私卷烟,在国内是严禁销售的。

随后,出售该烟的微商曹某进入了警方的视线。经过深入调查,曹某等人的电子烟销售网络渐渐清晰。曹某只是其中一个分销商,上面还有二级经销商、一级经销商和总代理。而这些烟草通过职业“买手”从国外购买,夹带在行李中流入国内,由总代理逐级进行分销。

去年7月,柯桥警方将非法销售电子烟弹的胡某、曹某、何某、庄某等4人抓获归案。

经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曹某、何某、庄某等4人2018年6月以来,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Marlboro、HEETS、Fiit等品牌的加热不燃烧卷烟(俗称“烟弹”),并通过微信或实体店销售,销售金额分别31万元至20万元不等。

经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柯桥区法院以犯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胡某、曹某、何某有期徒刑五年至三年八个月不等,并处相应罚金,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相应罚金。

 

法条链接:

2017年10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开展新型卷烟产品鉴别检验工作的通知》中明确表示,IQOS、GLO、PLOOM、REVO四类新型卷烟产品中含有烟草特征性成分,属于烟草制品,纳入卷烟鉴别检验目录。

2018年6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专卖执法中查获新型卷烟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将“烟弹”归类为“新型卷烟”,并对外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7号)第二条规定,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许可证明,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检察官说法:

我国烟草实行专卖专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规定,从事烟草专卖品的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按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此外,还要引起注意,即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批发)许可证,也不可以销售电子烟。

去年10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国家烟草专卖局发布《关于进一步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电子烟侵害的通告》,指出电子烟作为卷烟等传统烟草制品的补充,其自身存在较大的安全和健康风险,在原材料选择、添加剂使用、工艺设计、质量控制等方面随意性较强,部分产品存在烟油泄漏、劣质电池、不安全成分添加等质量安全隐患。明确要求自通告印发之日起,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及时关闭电子烟互联网销售网站或客户端;敦促电商平台及时关闭电子烟店铺,并将电子烟产品及时下架;敦促电子烟生产、销售企业或个人撤回通过互联网发布的电子烟广告。

检察官提醒,在国内销售“烟弹”属于违法行为。即便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也不得售卖。“吸烟有害健康”,电子烟产品也是卷烟制品,同样具备烟草的本质属性,而根据世卫组织调查,电子烟也不具备戒烟功效,为了自己的身体健康,请烟民朋友谨慎吸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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