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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油罐车运输人员竟成“油耗子” “揩油”近一吨获万元
时间:2021-08-2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油罐车运载的增塑剂 

莫名的少了~~ 

是运载途中漏了? 

还是另有他因? 

 

日前,柯桥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油罐车运输人员窃取车内油品的案件。 

 

张先生(化名)是柯桥某纺织有限公司的负责人,2020年12月,该公司向宁波一化工厂购买了邻苯二甲酸二辛酯(工业用油),也就是增塑剂,然后由某运输公司进行运输,然而收货以后,张先生发现,这批工业用油消耗特别快,“我们怀疑这些油在运输途中被偷了。” 
 

 

今年1月,当又一车油运到时,张先生留了个心眼,对整车进行过磅称重,发现少了一吨油,随后,他便与公司员工到车上进行查看,竟然发现,在油罐车底下有一个带有阀门的箱子,当打开阀门时,油就被放了出来。原来,“油耗子”竟是运输人员,张先生立即报了警。 

 

经查,杨某(另案处理)是涉案油罐车的实际所有人,他在油罐车罐头的前部安装了铁管和铁板,设置了截留开关,只要开启开关,就能截留罐体内的油品。尹某和李某是该辆油罐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去年12月,他们二人从宁波到绍兴运输油时,发现张先生的公司无需过磅,截留油品也不会被人发现,于是,他们就利用改装过的截留装置截留了约1吨工业用油。 

 

今年1月,李某和杨某又从宁波到绍兴运输油,他们故技重施,截留了1吨工业用油。没想到,这回,他们栽了一个大跟头。 

日前,李某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人民币,尹某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积极赔偿被害公司损失,检察机关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检察官提醒

 

 

1、提醒“油耗子”们,盗窃油品违法,触犯法律底线牟利,最终必将受到法律制裁。不义之财莫伸手,伸手必被捉! 

2、提醒相关购油企业,卸油前后需过磅,卸油时要有己方工作人员在场并确认,确保油品已卸完。可设置封样保留制度,对每一车油进行严格正规的封样保留,如后期出现问题,可送到相关机构进行化验。 

3、提醒油品收购商贩们,在一次收购的油品量大且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格时,应提高警惕,做好收购记录,莫存侥幸心理,明知油品来路不正还贪图小利。 

4.提醒油罐车司机们,切勿盲目拆卸、私自改装油罐车。油罐车本身属于危险品运输车,罐体由于常年运输各种油品,危险系数非常高,非专业人员盲目拆卸、私自改装很可能导致罐内起火爆炸,引发意想不到的安全事故,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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