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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节来临,你应当知道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时间:2024-03-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经全面修订后正式施行。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全面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倡导全社会尊重和关爱妇女,鼓励和支持妇女自强,不断丰富妇女权益保障制度内容。

在第114个 “三八”妇女节来临之际,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妇女权益保障法》,看看都有哪些亮点?

亮点一:维护妇女身体权利和人格自由

阿芬嫁人后,老公和婆婆为了让阿芬多照顾家庭以及尽快生孩子,不同意让阿芬出去工作。一年后,阿芬还是没有怀上,阿芬的婆婆以及邻居就骂阿芬是只会吃、不会生蛋的母鸡,阿芬出门也被邻居辱骂。后来阿芬坚持要出去工作,公公婆婆就把阿芬关了起来。半年后阿芬怀孕,阿芬的丈夫带她到私人诊所进行了性别鉴定,得知胎儿是女孩时,就做阿芬的思想工作,希望第一胎生一个男孩,阿芬觉得男孩女孩都挺好。阿芬想到之前的种种,心理很苦恼,觉得自己之前受到了很多委屈,这次不愿再听从丈夫的意见。阿芬后来找到了这些法律规定,来说服丈夫和婆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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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和人格权益。第四十一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第二十条规定,妇女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妇女的人格尊严。

第二十一条规定,妇女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不受侵犯。禁止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亮点二:人身安全保护令再“升级”

小茵因为与男朋友性格不合提出分手,男朋友说:“要跟我分手是吧?我告诉你,你的照片和视频可都在我手机里,你今天要是敢跟我分手,我就把它们全放网上去!”小芬很担心,但又想跟男朋友分手,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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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亮点三:拓宽性骚扰维权渠道

小王大学毕业后到公司上班,公司男同事在聊天中内容比较低俗、“露骨”,有些还在群里发送色情图片,有些还拿小王等年轻女孩子讲“荤段子”,在公司聚餐时,有些男同事还借着敬酒名义搭其肩膀,这让小王等女孩感到很不舒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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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违背妇女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其实施性骚扰。如果遇到上述情况,小王等人可以向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投诉,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接到投诉的有关单位和国家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书面告知处理结果。

亮点四:学校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萌萌是个漂亮的高中生,最近在学校附近常常遇到一伙社会青年,在放学时约其到KTV唱歌、到酒吧喝酒,并对萌萌拉拉扯扯,有一次还抱住了萌萌。萌萌感到很害怕,担心如果自己被社会不良青年搂抱的事情被他人知道,自己在同学们面前抬不起头,因为萌萌心理压力很大,成绩也有下滑的迹象。萌萌很苦恼,该怎么保护自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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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应当根据女学生的年龄阶段,进行生理卫生、心理健康和自我保护教育,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采取措施,提高其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保障女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发展。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亮点五:明确住宿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小林是酒店大堂经理。某天晚上,小林见一名男子拖着一名醉酒不省人事的女孩儿前来登记住宿。小林上前询问,该男子神色慌张,称该女子是自己的女朋友,小林要求该男子提供女生的身份证,要求告知电话号码,但该男子均无法提供和说出。小林考虑到男子的异常表现,拨打了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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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住宿经营者应当及时准确登记住宿人员信息,健全住宿服务规章制度,加强安全保障措施;发现可能侵害妇女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亮点六:为妇女创造公平的就业环境

小孙毕业后到公司应聘,在通过面试办理入职手续时,人事部门要求她签署协议,保证自己在二年内不允许有结婚、生育行为,否则以违反单位纪律处罚。小孙觉得自己虽然刚毕业,没有立刻结婚、生育的规划,总觉得这个协议不合理,她不想放弃刚获得的工作,但公司坚持要求她签署协议再入职。而与小孙一起办理入职的小晴已经结婚,公司要求小晴提供自己有无怀孕的检查报告,小孙和小晴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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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根据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亮点七:保障妇女享有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在读法学专业的小英过年回农村奶奶家,发现邻居家9岁的女娃娃苗苗还没有开始读小学,苗苗家人说,家里还有哥哥弟弟要上学,经济困难,而且也没有人有精力接送苗苗上学,就让苗苗先不去上学。小英该想个什么办法,让苗苗能顺利上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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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文化教育权利。

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的义务。对无正当理由不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做好相关工作。政府、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并创造条件,保证适龄女性未成年人完成义务教育。

亮点八:不得因产假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

文文怀孕了,恰逢公司进行职务晋升、工资调整,公司对文文说:“你怀孕了,接下来还要生孩子、哺乳,这次就不参与职务晋升参评和工资调高了,等哺乳结束后再参与。”而与自己同岗位的阿斌可以参与晋职参评和工资调整。文文觉得之前自己一直认真工作,公司的决定对自己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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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的原则,不得歧视妇女。

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亮点九: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共同记名权

小云婚后辞去工作,在家里操持家务、照顾老人孩子,小云的丈夫在外面工作。几年后家里买了房子,后来小云发现,房产证上只有丈夫一人的名字。小云想加上自己的名字,丈夫说:一家人计较什么,不用加了。小云想,自己的要求难道不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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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还规定了妇女可以寻求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几种情形,你都知道吗?快来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一)确认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权益或者侵害妇女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和集体收益、土地征收征用补偿分配权益和宅基地使用权益;

(二)侵害妇女平等就业权益;

(三)相关单位未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

(四)通过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

(五)其他严重侵害妇女权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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