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本院动态     检察要闻     创新创优     法律监督     检察文化     权威发布     检察风采
当前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为承接工程伪造资质证件,被判了!
时间:2024-05-3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大 | 中 | 小】

为参与招投标,某建筑企业老总竟私自伪造资质证件,企图“蒙混过关”。日前,柯桥区检察院就办理这样一起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案件。

案情回顾

夏某在一家建筑企业上班,因工作不忙就想自己承接工程赚点外快,于是,2023年1月,他便与妻子注册了一家建筑公司,想参与招投标活动。

同年5月,夏某发现一则工程招投标公告,他很心动,可是根据要求,承接这项工程需要有《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等相关资质材料,这下夏某就犯难了,原来,他新注册的公司没有这方面的资质证明,所以根本无法承接工程,“我觉得我是有能力做好这个工程的。”为了能承接工程,夏某心生一计,从网上下载了《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等证书模板,并通过修图软件将模板上的内容进行修改,还盖上了公司电子章,“万一对方不审核呢。”带着这些假证明,夏某便怀着侥幸心报名参加了这个工程的招投标。等开标后,夏某的公司中标了。

“你资质证书上的二维码扫不出来。”事情很快就败露了,在公示期内,夏某接到了招标方的电话,他上传的资质材料经审核被发现是伪造的,于是夏某被叫到了公安机关,这项工程也作了废标处理,重新进行招投标。

“我以为伪造一下证件大不了就是作废标处理,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夏某对自己的行为很后悔,可是已经来不及了。今年3月,柯桥区检察院对夏某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依法提起公诉,日前,经法院依法判决,夏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官说法

资质等级证书是建筑企业承接工程的“通行证”,也是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保证书”,掺不得半点假。夏某为承揽工程而伪造国家机关核发的资质文件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察官在此提醒,安全生产大于天,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切勿铤而走险弄虚作假!


本院概况
检务公开
12309中国检察网
公益损害与诉讼违法举报中心
法律法规数据库
中国检察听证网
案件信息公开
代表委员联络
网上信访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微信二维码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群贤路2211号 电话:(0575)81102527 邮编:312030

技术支持:正义网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