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名为“云某付”的平台
悄然上线
该平台搭载于某知名第三方支付软件
以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之名
行转移电信网络犯罪资金之实
仅仅一年多时间
涉案金额便高达919万余元
日前,柯桥区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
2024年,陈某甲、陈某乙获得A公司开发的某产品接口授权后,将一款名为“云某付”的系统接入其中,使“云某付”平台具备了资金批量转账功能。简单来说,该功能可以一次性将客户转入的大额资金分拆转入多个收款账户。这本是一项服务于企业发放薪资、统一结算货款的便捷技术,却被二人当成了牟取不法之财的工具。此后,二人以该平台为依托,开展资金批量转账业务,并从中赚取手续费。具体分工上,陈某甲负责在各大社交平台发布广告引流招揽客户,陈某乙负责“云某付”平台的日常运营和客户资料审核。
随着业务量增长,面对大量可疑客户资料和被风控拦截的企业账户,陈某甲和陈某乙意识到,部分客户可能利用“云某付”平台转移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资金。然而,在利益驱使下,二人非但没有对客户资料进行实质性审查,反而主动帮助客户伪造资料重新注册,或者利用系统漏洞规避风控。在二人的“积极配合”下,电信网络犯罪资金通过“云某付”平台被大量转移。
2025年6月,陈某甲和陈某乙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查,共有919万余元电信网络犯罪资金通过该平台被“洗白”。
2026年2月,该案件被移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针对陈某甲、陈某乙提出的“只是提供资金批量转账服务”“都是正常经营业务”“这是行业普遍做法”等辩解,检察机关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调取平台风控拦截日志、造假资料的修改痕迹、二人与上游客户的沟通记录等证据,固定了关键证据,完善了证据链条。同时,在办案过程中,检察机关坚持依法办案与追赃挽损同步推进,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终,在事实与证据面前,陈某甲、陈某乙自愿认罪认罚并退出全部违法所得。
2026年5月,经柯桥区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区法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陈某甲、陈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分别并处罚金一万元。
检察官说法
技术本无罪,可一旦放任其成为犯罪的工具,技术的中立性便荡然无存,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公正审视与追责。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储存、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本案中,陈某甲、陈某乙在意识到资金可能来源于电信网络犯罪后,仍协助伪造资料、规避风险,最终导致犯罪资金被转移。他们一面宣称“正常经营”,却放任犯罪资金在平台中不断流动;一面辩解“技术中立”,却亲手为犯罪活动提供帮助;一面归因于“行业惯例”,却将良知与底线抛之脑后。作为支付结算、网络技术等行业的从业者,务必时刻绷紧法律之弦,面对异常交易,不可钻空子、踩红线,守住合规的“闸门”,就是守住自由的“城门”。
与此同时,检察官也向广大群众发出呼吁:请妥善保管个人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支付账户信息,切勿出租、出借、出售,更不要为了一点好处费而为他人转移不明资金提供便利。一次看似无足轻重的帮忙,都可能成为犯罪分子刺向无辜被害人的利刃;一次为蝇头小利伸出的“援手”,都可能将自己推入刑事追责的深渊。